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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青理东受贿、 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2019/11/21 14:36:04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9年11月21日上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青理东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青理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青理东赃款一千一百四十九万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一百一十六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青理东先后利用担任四川省南江县委书记、四川省汶川县委书记、四川省阿坝州委常委、四川省雅安市委副书记、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提拔、工作调整和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万余元。2009年8月,被告人青理东在担任汶川县县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指令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8年10月,青理东家庭财产及收入中有797.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青理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青理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青理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青理东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其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 149.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尚有116.5万余元未能退赃,依法予以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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