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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胆大”司机被查处

2021/7/22 9:51:10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刘诗涛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刘诗涛) 进入7月以来,天气逐渐炎热,为加强夏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九大队针对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紧紧围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精准施策、靶向治理,全面夯实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专项行动工作,确保辖区夏季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2021年07月19日09时10分许,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九大队雅安警务区执勤民警在多功收费站开展勤务时,一辆车牌号为川V87***的银灰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缓缓驶入多功收费站,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在检查区域接受检查。民警要求驾驶员洛某出示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时,隐约闻到驾驶员身上有股“淡淡”的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员洛某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严重违法行为,在“铁证”明前,驾驶员洛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据驾驶员洛某自己供述:2021年7月18日晚,他因为完成了当天的运输任务,现在又正值夏季,于是就在饭店喝酒解解乏,当晚在饭店酒足饭饱之后,便在多功找了个旅店休息。2021年7月19日09时许,驾驶员洛某想着自己已经休息了一个晚上,自己也已经足够“清醒”,便心存侥幸的开车上路行驶,准备返回康定,谁知刚到多功收费站就被执勤的高速公安抓个现行。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洛某将面临罚款5000元,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

高速公安温馨提示:饮酒后体内酒精完全消化需要一定时间,大量饮酒后(特别是高度酒),数小时内体内酒精很难“消化分解”,即使隔顿或隔夜,体内通常还会含有未分解的酒精,因此“隔顿酒”、“隔夜酒”驾车依然可能导致酒驾。总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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