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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巴上,他一脚踩下去,触犯了一个新罪名……

2021/7/28 10:14:05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深检君


本网讯(李佳芳 深检君) 2020年9月28日,早晨八点,正是上班高峰期。

一辆大巴驶入车站,车门随之打开。大巴司机转过头来吆喝着:“上车戴口罩”。虽然当时新冠疫情较为和缓,但是绝大多数人都坚持戴着口罩,有几个没戴口罩的人,也赶紧从口袋掏出口罩戴上,依次刷卡上车。


“师傅,您的口罩呢?”

这时,一位打着赤膊、两鬓略斑的男子,正准备上车,被司机喊住了。

“我没有口罩。”男子简短地说。

“疫情期间有规定,不戴口罩不能上车。您先去买个口罩,再乘车。”司机态度十分平和。

男子站着没动,也没说话,似乎有些犹豫。车里有好心的乘客走过来:“这个口罩新的,给你用吧。”

男子戴上口罩,举步上车。司机又开口说:“你的上衣呢?公共场合,要注意影响啊。”

男子抬头看了一眼,车里大约有30多名乘客。他默默站在司机旁边的位置,没有回答。司机不再言语,大巴关门,缓缓启动。这个小插曲,似乎已经烟消云散了。

可是,惊人一幕骤然出现:大巴刚离开车站十几米,那名男子突然鬼使神差地抬起腿来,一脚踩在了大巴司机的右脚上,而此时司机的脚正踩在油门上!

这、这也太危险了吧!

好在,大巴刚起步,速度还比较慢;好在,司机很专心,反应也相当快——他立即拉下手闸,并迅速靠边停车。

“你想干什么?!你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你知不知道?!”大巴司机惊魂未定,车里乘客一片哗然。一位靠前的乘客目睹了男子脚踩大巴司机脚的过程,立即打电话报警。

警方赶来,将男子带到了公安机关。原来,该男子姓张,从内地来到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工厂打工,案发当天早上他出来跑步,跑完后准备坐公交车回工厂宿舍。他辩解说:“我昨天晚上喝了些白酒,现在头也还是晕晕的,我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

十几天后,男子的老婆闻讯从老家赶来,告诉警方说,她的丈夫有精神方面疾病,容易急躁,长期在服用安定。当地村委会也出证明说,张某多年前头部受伤,医院治疗后留下后遗症,经常头痛难忍,靠药物控制病情。

2021年3月,经司法鉴定,认为张某案发时处于“复杂醉酒状态”,涉案行为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张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2021年5月19日,深圳市检察院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鉴于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2021年7月1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修改的25个罪名之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这类行为一般都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宜将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一律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对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但是,如果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仍然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所以,千万不要有什么侥幸心理。

“高高兴兴出门去,平平安安回家来。”安全是每个人工作、生活的必需,而公共安全需要每一个人的安全行为来共同维护。只有遵纪守法,安全才能伴你我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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