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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了!货车载人,驾驶员或面临巨额赔偿

2021/9/1 16:07:49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朱碧


本网讯(徐庆涛 朱碧) 众所周知,货车不能违规载人,但总有驾驶人员和搭乘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这样的操作安全隐患极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驾乘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失。近日,后柳法庭受理一起类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情回顾:2019年3月1日,原告张三雇佣被告李四为其拉货,李四驾驶其货车(内乘张三、王明),由石泉县城沿541国道向后柳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541国道处车辆驶入道路西侧绿化带(后又与道路东侧吴某的房屋发生碰撞),造成张三、李四、王明受伤的后果。

本起事故经公安交警做出的石公交认字(2019)第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石泉县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救治,先后共住院3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04997.3元。后经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被鉴定人张三此次损伤致左眼球破裂伤,遗留左眼球缺失、右眼矫正视力为0.3属六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三的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2000元;3、被鉴定人张三的误工期建议为180日;4、被鉴定人张三的护理期建议为60日;5、被鉴定人张三的营养期建议为60日。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张三将李四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约51万元。因李四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李四要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四对原告诉请事实及鉴定结果均无异议,但因赔偿数额巨大无力承担,为便于解决被告后期履行问题,现办案法官正在与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法官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人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陕西石泉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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