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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酒驾,撤销缓刑数罪罚!

2021/9/10 9:56:12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陈瑶


本网讯(徐庆涛 陈瑶) 近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韩某被撤销本院2018年对其犯敲诈勒索罪宣告的缓刑,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3000元。


2021 年6月11日,被告人韩某在酒后驾驶白色无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后乘董某沿滨江大道往东行驶,被在滨江大道清真寺门口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然而早在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韩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故被告人韩某酒驾时间正处于缓刑考验期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韩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希望法官从轻处罚,韩某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缓刑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并不等于免除刑事处罚,社区矫正人员应珍惜机会,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认真改造,自律自省,切莫再次触犯法律。(陕西石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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