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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皮贷款”借来的钱!能不能不还?

2021/12/2 11:00:48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栗薇

本网讯(徐庆涛 栗薇) 随着我国金融管理日趋严格,很多小企业,小老板因为融资难,于是把注意力转向了金融监管相对松懈的农村地区,在外出务工密集区域出现了大量的借名贷款现象。


借名贷款方言俗称“背皮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无贷款资质或者征信不合格,借用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再由贷款人将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转借给实际用款人。在借名贷款发生后,一旦实际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则容易滋生三角债务纠纷。名义借款人往往以自已非实际用款人抗辩不应还款。那么,此种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名义借款人应否承担还款责任?何种情形下由实际借款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借名贷款还款责任的承担,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一般情形下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金融机构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而实际借款人并未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无需受该合同的约束,也无需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贷款后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是名义借款人自由支配其款项的行为,与金融机构无关,该行为不会导致减轻或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但是,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另行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其二,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还款责任。《民法典》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名义借款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代实际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以及金融机构在订立贷款合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各方的意思表示仅为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实际借款关系,则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贷款人免于承担还款责任。


借名贷款会导致很多纠纷和风险,不仅对金融机构的金融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实际还容易给名义借款人造成征信不良和经济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即使实际用款人承诺有高额利息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秩序,还是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政策引导,大家一定不要轻易帮他人“借名贷款”,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损失。(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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