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什么是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旬阳法院在线解答!
2022/3/2 10:51:25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陈香
本网讯(徐庆涛 陈香)
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甘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普通程序案件。不同的是,以往的普通程序案件至少需要三人组成合议庭,而这次审判席上仅有一名法官,原来是适用了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

何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使用的程序,从结构上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程序。
独任制是相较于合议制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是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即对于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模式。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条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能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全面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旨在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