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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局 平安派出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助推 “防风险、除隐患、降发案、保平安”专项行动

2022/3/8 11:13:54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杨玉山 甘美林

本网讯(杨玉山 通讯员 甘美林) 平安派出所根据局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防风险、除隐患、降发案、保平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强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依法查处两起行政案件,行政拘留违法人员5名。

案例一: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一家人过日子

有所迁就,有所包容

才会有太平

近日,宋某因家庭琐事对儿媳李某某不满,多次利用微信APP辱骂、侮辱儿媳,并通过“快手”APP发布带有李某某图片的视频、侮辱性文字,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目前,违法行为人宋某某被平安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二:
寒冷的夜晚总有无数理由集聚在一起吃点宵夜喝上二两但酒后寻衅滋事最终……

近日晚上,张某山、祁某、王某新、王某浩四人在平安区一KTV包间内喝酒,张某山、祁某酒后因纠纷相互用啤酒瓶殴打对方头部,致张某山头部受伤。后王某新、王某浩又用拳头殴打张某山头部。目前,平安区公安局依法对违法人员王某浩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因王某浩已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对其不予执行);对违法人员王某新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肆佰元处罚;对违法人员祁某给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的处罚;对违法人员张某山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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