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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 向对方要回抚养费并要求精神赔偿……

2022/5/17 10:20:09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钱薇伽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钱薇伽) 奉子成婚,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对方要回抚养费并要求精神赔偿吗?近日,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欧某返还原告郑某抚养费23万余元,并支付原告郑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原告郑某诉称,他与欧某于2012年3月认识,4月同居,201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生育一子郑某某。后双方于2020年6月协议离婚,郑某同意郑某某归欧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均摊。离婚后,郑某才得知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双方于2021年1月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郑某与郑某某不是生物学父子。欧某的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郑某精神造成重大打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郑某遂诉至法院。

被告欧某辩称,第一,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原告也未按照约定支付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因此不存在退还抚养费之说。第二,欧某结婚时已将郑某某并非原告亲生的事实告诉了原告,原告明知该事实并自愿与被告母子组建家庭。欧某从2012年5月怀孕,到2013年1月2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2月生下儿子郑某某,也就是说欧某与原告结婚后不到一个月就生下儿子,上述事实均可以证明原告明知儿子并非其亲生,欧某并未欺诈或者隐瞒。综上,欧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为欺诈性抚养,原告郑某是否有权主张赔偿;2、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双方对于郑某某并非原告亲生子的事实均无异议。欧某辩称该事实已于婚前告知郑某,不存在欺诈行为。首先,欧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郑某予以告知的事实。其次,双方陈述的认识时间至生育时间较短,郑某并不足以辨别郑某某非亲生;最后,孩子生育证明上男女双方信息为原、被告,且离婚协议中也约定郑某需支付郑某某抚养费。故现有证据均证明原告在纠纷发生前对郑某某非其亲生的事实并不知情。被告与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原告非郑某某亲生父亲,没有抚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误以为是亲生的进行抚养,对其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应当返还抚养费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欧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郑某某并非郑某亲生子的事实均无异议。欧某上诉认为郑某在与其缔结婚姻之时已知郑某某晓并非其亲生,郑某自愿作为继父抚养继子,对此,郑某不予认可。本案中,欧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郑某予以告知的事实,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郑某在与欧某结婚之时已经已知晓郑某某并非其亲生。欧某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应当返还的抚养费标准。父母抚养孩子需要投入一定的金钱,还需付出时间、精力,一审根据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综合考虑抚养时间、孩子生活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一审法院认定返还抚养费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故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奉子成婚,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对方要回抚养费并要求精神赔偿吗?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欧某返还原告郑某抚养费23万余元,并支付原告郑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 000元。

原告郑某诉称,他与欧某于2012年3月认识,4月同居,201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生育一子郑某某。后双方于2020年6月协议离婚,郑某同意郑某某归欧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均摊。离婚后,郑某才得知儿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双方于2021年1月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郑某与郑某某不是生物学父子。欧某的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郑某精神造成重大打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郑某遂诉至法院。

被告欧某辩称,第一,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原告也未按照约定支付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因此不存在退还抚养费之说。第二,欧某结婚时已将郑某某并非原告亲生的事实告诉了原告,原告明知该事实并自愿与被告母子组建家庭。欧某从2012年5月怀孕,到2013年1月2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2月生下儿子郑某某,也就是说欧某与原告结婚后不到一个月就生下儿子,上述事实均可以证明原告明知儿子并非其亲生,欧某并未欺诈或者隐瞒。综上,欧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为欺诈性抚养,原告郑某是否有权主张赔偿;2、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双方对于郑某某并非原告亲生子的事实均无异议。欧某辩称该事实已于婚前告知郑某,不存在欺诈行为。首先,欧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郑某予以告知的事实。其次,双方陈述的认识时间至生育时间较短,郑某并不足以辨别郑某某非亲生;最后,孩子生育证明上男女双方信息为原、被告,且离婚协议中也约定郑某需支付郑某某抚养费。故现有证据均证明原告在纠纷发生前对郑某某非其亲生的事实并不知情。被告与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原告非郑某某亲生父亲,没有抚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误以为是亲生的进行抚养,对其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应当返还抚养费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欧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郑某某并非郑某亲生子的事实均无异议。欧某上诉认为郑某在与其缔结婚姻之时已知郑某某晓并非其亲生,郑某自愿作为继父抚养继子,对此,郑某不予认可。本案中,欧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郑某予以告知的事实,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郑某在与欧某结婚之时已经已知晓郑某某并非其亲生。欧某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应当返还的抚养费标准。父母抚养孩子需要投入一定的金钱,还需付出时间、精力,一审根据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综合考虑抚养时间、孩子生活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一审法院认定返还抚养费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故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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