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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入住,物业费该不该交?

2022/5/27 10:15:34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康贤莉


本网讯(徐庆涛 康贤莉) “小物业”牵动“大民心”,物业行业涉及千家万户,物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是否舒心。现实生活中,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往往会“相爱相杀”,对于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物业纠纷,该如何破解?发生纠纷时,双方该如何正确维权?

基本案情

近日,旬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某物业公司以业主王某不交纳物业费用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因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物业处登记的相关信息早已变更,承办法官通过联系其住所地镇、村、社区工作人员,多番周折终于联系上王某,王某却愤然表示对物业很不满意,自己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实际入住,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清晰,矛盾尚可修补,便主动调整办案思路,通过电话沟通、网上开庭等方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法官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告知王某与物业公司既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若物业公司有不作为的地方,可向业委会、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对物业公司一方,法官告知其应厘清服务范围与服务职责,只有履行好自身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减少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经过法官说理,王某与物业公司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责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自愿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要加强与业主间的交流沟通,努力提升小区业主的服务体验。同时,业主应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及时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履行,服务质量不高等情形,应及时留存证据,并将上述情况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反映,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简单的以拒交物业费来进行对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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