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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了的婚礼

2023/6/7 9:46:46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王艾欣

本网讯:小赵与未婚妻定于2023年11月举行婚礼。同年1月,他们委托婚庆工作室负责婚礼策划及现场执行,总价款为198000元。

签订合同当日,小赵便向该工作室支付定金5000元,并约定,二次款为订单总额的90%,尾款10%于婚礼彩排完付清。合同签订后,小赵陆续向该工作室的合伙人之一王某转账支付16万元。

2023年3月,婚庆工作室经营者陈某向小赵表示,所收取的婚庆服务款均在王某处,公司无力垫付资金提供服务,并表示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但其余款项小赵应向王某索要。但王某却表示,自己仅是该婚庆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并非合同当事人,小赵只能向婚庆工作室索要剩余款项。

小赵索要无果,无奈遂诉至梅河口法院,要求婚庆工作室、经营者陈某、王某连带返还婚礼服务款16万元。

海龙法庭经审理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1.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本案中,该婚庆工作室系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陈某,在案涉合同成立及履行期间,实际由陈某与王某出资合伙经营,陈某、王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小赵要求陈某、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赵所交纳的服务费中,虽有16万元直接为王某所收取,但是,王某系以该婚庆工作室人员身份收取,该部分债务仍为该婚庆工作室债务,对外应以婚庆工作室及合伙人财产承担,对于王某个人最终应负担的债务比例属合伙人内部事务,可由合伙人另行主张。对于陈某主张16万元由王某个人单独承担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海龙法庭一审判决该婚庆工作室、经营者陈某、王某共同向小赵返还婚礼服务费16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当前婚庆市场蓬勃发展,但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部分婚庆机构甚至会出现婚礼前期拿钱跑路的情况。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新人在选择婚庆机构时,应尽量选择正规、营业执照齐全的公司;应签订完备的婚庆合同,明确约定婚庆价款、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在支付婚庆服务款时,尽量支付至婚庆公司账户,避免私下支付给员工,出现员工跑路,婚庆款索要困难的情况。(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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