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子、儿媳出资购房
可以主张返还吗
大家一起看看下面的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李女士有一子徐某,徐某与郭某结婚后,为给儿子、儿媳购房支付首付款,李女士转账到其子徐某账户70万元。后李女士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要求徐某、郭某两人返还。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李女士称,儿子婚后因购房向其借款70万元,她将钱款转入儿子名下账户,备注“购房款”,并提交了儿子出具的借条佐证。李女士认为,该笔款项为儿子儿媳夫妻共同借款,故请求儿子徐某与儿媳郭某返还借款70万元。徐某认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郭某辩称,70万是李女士自愿出的,是李女士对徐某和郭女士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向徐某支付70万元款项,并提交了徐某出具的欠条及相关转账支付凭证证明其与徐某、郭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李女士否认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女士的出资系赠与。故认定该70万元属于徐某、郭某的借款,判决徐某、郭某向李女士返还70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成立赠与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借款发生在徐某、郭某婚姻存续期间,且该款项用于购房供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居住,提交的借条系徐某一人出具,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属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徐某、郭某向李女士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