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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边巡回审案 普法警示倡环保

2023/11/10 9:30:55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姜郑勇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姜郑勇):11月1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来到宜宾市三江新区江南镇长江边,公开巡回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开展普法宣传、增殖放流活动。当地人大代表、执法人员、镇村干部、居民群众等200余人旁听庭审、参加活动。


李某全、李某华、李某军均系宜宾市三江新区江南镇人。2023年5月12日2时许,三人相约在离家不远的长江里下网捕鱼,捕获长江野生鱼四尾。三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挡获。经认定,三人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捕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1尾,价值100000元;蒙古红鲌2尾、价值140元;草鱼1尾、价值100元。案发后,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涉案长江鲟放生。


三江新区江南镇地处长江边,当地居民素有在江里捕鱼的习俗。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后,该镇所处长江段属于禁渔区。翠屏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决定将法庭搬到案发地巡回审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庭审开始前,在人大代表、法检干警、公安民警、渔政执法人员、干部群众的监督见证下,三名被告人将从四川省农科院水产研究所购买的300余尾(价值18000元)厚颌鲂放归长江。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查明了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后,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当庭作出一审宣判,李某全、李某华、李某军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一定认真学法守法,以后再也不在长江里捕鱼了。”“感谢法官、检察官的帮助教育,我会用自己的教训劝导乡亲们不要非法捕鱼。”庭审中,法官对李某全、李某华、李某军进行了法庭教育,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遵规守法、积极改造。

庭审结束后,法官开展了判后答疑和以案释法,向三名被告人、旁听干部群众宣讲了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计划等法律政策,发放了法治宣传资料,解答了大家的法律疑问,倡导大家保护好长江母亲河、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感谢法院来到案发地审案,通过法官以案说法、释法警示,将进一步增强江边群众法律意识和环保观念。”江南镇副镇长谢承忠说道。


最后,翠屏区法院法官会同翠屏区检察院检察官、长航公安民警、江南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三江新区渔政巡护队员,开展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宜宾市翠屏区段)禁渔期禁渔区联合巡江行动。经巡查,未发现钓鱼、安网等违法犯罪行为。

延伸阅读:

长江鲟是鲟形目鲟科鲟属鱼类, 又名达氏鲟、鲟鱼、鳇鱼、沙腊子。长江鲟分布于中国金沙江下游和长江上游及各大支流。长江鲟被列入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 2019年 ver 3.1)——野外灭绝(EW);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2月5日)——一级。

厚颌鲂隶属鲤科、鲌亚科、鲂属,俗名“乌鳊”,分布于长江上游干流及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等主要支流的中下游,是长江上游特有鱼类中个体较大、经济价值很高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李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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