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今天是:
监督热线:010-63379766

公安检察当前位置:首页-公安检察

深圳市福田首宗推客盗窃案!人在家中坐,百万佣金滚滚来......

2023/12/7 9:51:46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深检宣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深检宣):2022年5月14日上午,深圳A贸易公司的电商旗舰店技术人员正在照例进行网络安全检查,突然发现店铺首页上多件热门商品异常跳转,经排查发现这些商品的源代码中都出现了一个神秘推客ID号,公司管理层立即安排技术人员保存证据并报警。由此,一起专门利用植入推客链接坐享百万佣金的新型信息技术犯罪案曝光。2023年10月30日,该案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深挖链接线索神秘推客无处遁形推客是随着电商蓬勃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职业,专门从事网络商品推广。正常情况下,推客通过个人流量影响力在社交平台为网店推广介绍产品,网店则根据实际销售额按约定比例向其发放推广佣金。两者之间属于按件取酬、多劳多得的合作关系。张某就是这样一名推客。“90后”的他通过自学掌握了网店装修技术,熟悉电商与推客之间的合作规则。2022年9月,警方通过推客ID号线索循迹将其抓获归案时,他矢口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称自己是在观摩A公司的优秀电商运营经验时留下的痕迹。但实际上,这条非法植入的推客链接,犹如在A公司的销售利润中凿穿了一条隐形暗洞,只要有顾客在网店购买这些含有非法链接的商品,电商管理系统就会自动从销售利润中分出约定比例的推广佣金,并发放到张某的推客ID号上。A公司的销售额被源源不断地秘密输出,张某不劳而获坐收佣金。因该案系福田辖区首宗推客盗窃案,且涉及互联网盗窃的新型犯罪领域,为确保建立确实充分的证据链,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证意见,从已查明的推客链接线索深挖追查至网店安全管理制度、ID身份信息、佣金账户流水、人物社会关系等方面。至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借用亲朋好友身份信息注册的7个推客ID全部曝光,且有证据证实其共对包含A公司在内的三家电商公司的商品非法植入推客链接,非法盗取推客佣金126万余元。锁定电商公司潜入公司破译网店后台密码铁证面前,张某的狡辩不堪一击,他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张某供述,2022年2月,他“灵光一闪”产生了利用推客链接进行非法牟利的想法,将目光瞄准熟人所在的三家电商贸易公司。起初他计划在家直接盗用熟人的员工账号登录网店后台,但该类后台都严格设定了安全局域网及角色权限管控,非限定的技术人员、办公场所及办公电脑都不能登录操作。于是,张某转而以探友名义提前到上述公司踩点,盗窃员工门禁卡,并专挑凌晨无人之际非法潜入该公司,用技术人员电脑密码登录网店后台,在热门商品页面中植入其本人或者其控制的推客链接。“热门商品销售的数量多,我的佣金也会多。”张某供述说,他在作案前会对每家网店进行研究,专挑那种热销商品植入链接。为了混淆视听,他同时也会在外网平台为网店开展正常的推客工作。击破侥幸心理释法说理促认罪认罚检察官对证据全面审查后认定,张某是通过修改被害公司后台数据的方式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手段行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目的行为(盗窃罪)的牵连犯,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2023年3月13日,福田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虽然坦白了全部罪行,但对定罪量刑方面提出辩解,称侦查机关在首个被害公司报案后迅速冻结其推客ID,涉案佣金无法提出,其未实际获利,应属于犯罪未遂,其行为也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检察官对其辩解进行了反驳:张某利用网络推客佣金自动发放规则,精心设定多个推客ID分身,多次非法潜入被害公司侵入网店后台,且专选热门商品作为非法植入对象,造成三家被害单位损失佣金共百万元,且涉案款项已进入其控制的推客账户中,应认定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扣押钱款的返还只能认定为退赃。按照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盗窃罪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因此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至此,张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法院于5月8日、10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0月30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雪红

监督热线:010-63379766 监督举报邮箱:fzzglz@163.com 投稿邮箱:fzzglz2016@163.com
本网所发布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法治廉政网视"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常年法律顾问:策略律师事务所 法务联系:庞理鹏 执行主任律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 09595 号
京ICP备16061882号-3 法治廉政网视 © 版权所有 (2017)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