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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2024/6/27 9:24:03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谭金苗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谭金苗):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成功入选。

被告人唐某于2022年3月4日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向一男子(化名“HC”)贩卖毒品大麻。唐某要求“HC”通过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在其收到毒资后,唐某便将毒品放置在约定好的某厕所马桶盖内。当晚,民警在厕所马桶盖内缴获贩卖的毒品。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大麻重量为4.97克,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2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来源和性质,将收到的虚拟货币(泰达币)通过交易平台转换成人民币,并转入支付宝内。随后迅速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软件和交易记录删除。

2022年9月20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28日,坪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提前介入涉毒案件,及时发现洗钱罪线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案件时,积极落实“一案双查”办案机制,既审查毒品犯罪又挖掘洗钱犯罪线索,通过分析涉案资金来源和去向,发现唐某可能存在掩饰、隐瞒贩毒所得的行为,遂建议侦查机关将洗钱犯罪作为重点侦查方向。派驻检察官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积极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唐某与购毒人员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及时固定转换、转移毒资的书面证据,为后续认定洗钱罪打下良好基础。

加强证据收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认定洗钱罪。本案办理过程中,唐某否认洗钱行为,辩解只是为了日常生活购物方便才将泰达币转换成人民币,并不具有掩饰、隐瞒的犯罪意图。承办检察官根据唐某的供述、与购毒人员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发现,唐某具有使用虚拟货币向上家购买毒品、收到毒资后定期删除交易软件和更换手机等行为,结合其事前约定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最终唐某承认其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使得自洗钱犯罪的主客观证据相印证,确保了洗钱罪的准确认定。

加强释法说理,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针对唐某存在认罪不彻底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在讯问唐某时加强释法说理,着重向其说明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被告人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唐某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唐某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利用互联网小众软件、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企图逃避侦查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聊天软件自动删除聊天记录的隐蔽性、虚拟货币的加密性进行毒品犯罪,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障碍。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对自洗钱犯罪线索的排查,积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及时引导侦查人员追踪涉案资金来源与去向,加强证据收集,避免相关证据灭失或被隐匿。同时,检察机关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实施洗钱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准确认定自洗钱行为。

检察官提醒:

网络无法让犯罪行为真正“隐形”,毒品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是否牟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手段再高明,也会留下蛛丝马迹,不要以身试法,终究会受到惩处。

2018年至2023年,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经审查后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144件189人,起诉毒品犯罪案件123件175人,全面提升毒品案件办理质效。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毒案件,同时着力打好“治罪+治理”组合拳,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深化诉源治理,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坪山、法治坪山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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