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吴忠伦):11月25日,四川省检察院公布5起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其中,资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曹某某受贿、洗钱案成功入选。
201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某市粮库主任、某市粮食储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米业有限公司、粮商谭某、徐某甲等单位和个人,在粮库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政策性储备粮购销、粮食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粮商谭某、徐某甲等9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41.7万元。
经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为掩饰、隐瞒收受贿赂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前述141.7万元受贿款中的30万元现金交给朋友邱某某,委托其通过银行转给朋友徐某乙,再委托徐某乙将该30万元通过银行转给曹某某之妻叶某。曹某某自以为能瞒天过海,却难逃法网。2022年6月,曹某某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件成功办理的背后离不开高质效的检察履职。乐至县检察院在办理曹某某受贿案中,坚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经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发现曹某某赃款去向不清晰,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该院立即向资阳市检察院报告,资阳市检察院赓即安排专人跟踪指导、同步审查,组织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就受贿款转账账户、流水去向、证人证言等进行分析,并商请人民银行反洗钱情报研判中心,对相关资金来源去向等进行溯源追踪和研判,明晰了曹某某大额转账来源、使用密切人员账户、转款最终流向直系亲属的脉络,初步判定该案可能存在自洗钱犯罪行为。在与资阳市监察委员会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资阳市检察院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资阳市公安局,并督促及时展开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资阳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引导侦查,有效引导侦查人员把握案件侦查方向及证据收集重点,提出了核查曹某某、邱某某、徐某乙、叶某等四人资金账户明细、时间节点、主观明知情况等侦查取证工作建议10余条,为有力指控自洗钱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检察办案不止于“案件办结”,更要做好“后半篇文章”。针对涉案公司存在的违法出借国有企业资质、财务制度不完善、储备粮的轮换程序不规范等管理问题,2022年9月,乐至县检察院向涉案公司提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储备粮购销轮换制度,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等检察建议。该公司据此修订《储粮危险源识别、排查和消除指南》等管理、财务内控制度17项,组织学习法规政策7次,开展警示教育5次,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坚持‘一案双查’,既注重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又注重对赃款去向的全面细致审查,对于发现的线索和收集的关键性证据,积极引导取证,及时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实现案件快侦快办,是我们这起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之处。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将实践成果固化为机制流程,助推案件高质效办理。”资阳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魏航表示。
【新闻多看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身实施洗钱行为也可构成洗钱罪,即“自洗钱”。“自洗钱”是洗钱犯罪的一种类型,指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七种特定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常见的“自洗钱”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它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