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隹芳 通讯员 樊璐):“我不该抱有侥幸心理,因一时贪念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别人从事非法活动。”归案后,李某悔不当初。
2024年9月6日,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2023年11月,手头拮据的李某在社交网站寻找日结零活,看到一条兼职信息写着“只需帮点小忙,报酬丰厚”。
经联系,对方要求李某出借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转移款项,并承诺事后向李某支付转账金额的3%给他,作为“报酬”。
李某察觉到这是违法犯罪,他很清楚,若是将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很可能会被用来洗钱或者转移电信诈骗赃款。
思来想去,李某最终未能抵挡住“轻松来钱”的诱惑,答应了对方。
不出所料,李某提供的银行卡为诈骗分子提供了犯罪的便利。
经查,2023年11月28日,被害人邓某和杜某均被他人冒充公司领导以预付货款为由诈骗,其中有21万元诈骗赃款流入李某的银行卡,并在其刷脸配合下,款项又被转移别处。
2024年3月1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4年8月28日,龙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