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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离后返回交通事故现场就不是逃逸吗?

2025/11/13 10:11: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洋 曾相强

发生交通事故逃跑后又返回现场匿名报警救治被害人,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23年11月21日19时30分许,钟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从大足区某镇汽车站行驶至某大道一人行横道处,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短暂停车数秒,但未下车查看,而是将肇事车辆开到前方约60米的路边的非机动车道藏匿,随后步行回到事故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滞留事故现场。后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民警到达现场后,有目击者向民警指认钟某可能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经民警现场多次询问,钟某否认自己是驾驶员,并拒绝告知肇事车辆。之后,在民警询问相关人员并查看现场监控锁定钟某后,钟某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警将钟某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4毫克/100毫升。经公安部门认定,钟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7月24日,王某经医治无效死亡。2025年1月21日,检察机关对钟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逃逸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实际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后逃离又立即返回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应当从逃离的原因、行为人主观目的以及返回现场的后续行为进行审查。若行为人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有合理的离开原因和事由,且及时返回事故现场履行积极救治伤者、保护现场等法律义务,则不构成肇事逃逸。本案中,钟某短暂逃离现场是为了避免被执法部门发现其是酒后驾车肇事,不具有正当的离开现场原因。虽然钟某返回现场后及时报警、救助伤者,但其在民警询问时否认自己是肇事者,其主观目的仍系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依法应认定为肇事逃逸。对于其报警、救助行为,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量。综合被告人如实供述、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钟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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