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
2026/9/10 10:01:49 来源:健康报 作者:
本报讯(记者
孙艺)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防范流入非法渠道。《管理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管理规定》明确,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药事管理组织下,设置由分管负责人和临床、药学、护理、医疗管理、信息、保卫等部门参与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麻精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规定》共11章73条,聚焦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开具、使用、回收、销毁等关键环节,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一是将适用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二是细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和培训考核要求,完善药房、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理,以及回收销毁、安全应急等工作机制。三是增加知情同意相关规定,要求医师在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充分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法律属性;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需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四是积极发挥信息化在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依托数智技术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管理规定》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麻精药品使用管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合理用药考核、医院巡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指导督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穿透式监管,加强麻精药品处方及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可与医保等部门协同检查有关线索或可疑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麻精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流入非法渠道的,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