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法治中国廉政网视陕西讯(徐庆涛
孙斌):2017年3月26日,徐爱国让其子徐自强雇人搬运树兜,徐自强遂雇请杨帆,口头约定工钱为每日100元,在搬运树兜过程中,杨帆右手被卷进用于搬运树兜的卷扬机滑轮中,杨帆受伤后二被告将其送往石泉县中医医院治疗,因石泉县中医医院不能治疗,遂转往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示、中、环指重度绞伤。经两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均为:杨帆右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杨帆自2012年7月租赁高升位于石泉县城关镇原农械厂的房屋居住,房租每年4200元。
杨帆与其妻刘晶育子女杨子荣、杨其,杨子荣2008年11月20日出生,自2013年至今在石泉县城关第二小学就读;杨其2012年5月22日出生,自2015年至今在石泉县滨江新城幼儿园就读。
杨帆受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徐爱国、徐自强未能达成协议,遂起诉,请求判令徐爱国、徐自强赔偿营养费440元、误工费21320元、残疾赔偿金132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4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01327元;
【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杨帆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从石泉县城关镇纸坊村村委会、石泉县城关第二小学、石泉县滨江新城幼儿园出具的《证明》,结合本院依职权向张发强所作的《谈话笔录》,可以相互印证杨帆自2012年7月至今在石泉县原农械厂院内租房居住并且以非农业生产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营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的规定,为此,杨帆要求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子荣、杨其做为杨帆的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徐爱国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以其农业生产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故徐爱国要求杨帆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启示】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农村户籍的人口离开农村,在城市务工、生活、学习,如果遇到人身伤害,究竟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显然不能机械的依据户籍进行审查判断,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户口类别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唯一标准。办案受害人在县城租房居住达七年之久,两个孩子也就读县城的小学、幼儿园,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亦非农业收入,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于法、于理、于情都难以令人信服,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文章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