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廉政网视讯(李佳芳):如今,“醉驾”犯法该受刑罚已经成为共识。然而,近日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醉驾”案却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个人“醉驾”为何能获得从宽处理,难道其中有什么猫腻?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某个凌晨发生了一起车祸。犯罪嫌疑人吴某驾驶小轿车,载着乘客小刘急匆匆地往医院赶。谁知途中,吴某因低头查看导航,不慎撞上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吴某和小刘当场受伤,两车受损。货车司机冯某见状,立即拨打110和120求助。
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吴某自行踹开了车门,请求冯某帮忙一起把副驾驶上的小刘救出,并欲与冯某私了,自行前往医院治疗。
为何吴某如此反常?原来,吴某竟是——酒后驾车!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吴某为何铤而走险
经查,当天晚上吴某和小刘聚餐结束后各自回家,因为饮酒,吴某还叫了代驾。谁知刚到家,吴某就接到了小刘的求救电话,称其因攀爬围墙,手掌被铁矛刺穿,流了很多血。
心急如焚的吴某立即驱车前往小刘住处,将小刘送往医院。谁知在送医途中酿成了这起交通事故。
案发后,吴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8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吴某与被害人冯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冯某15000元。
诉?还是不诉?
该案移送石狮市检察院审查后,承办检察官陷入了思考,——犯罪嫌疑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并无争议,但吴某醉驾事发突然、事出有因,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是否要与救人行为的评价相联系?
对此,该院检察长陈林作出指示,对于该案件的处理,要在保证法律实施维护公正的前提下,积极维护良好向善的社会风气,确保赢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随后,该案提交检委会研究,经充分讨论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根据相关规定,吴某具有救治病人的从宽情节,且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吴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石狮市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眼下正是农历七月,是闽南地区的普渡时节,每年这个时候也是酒驾醉驾的“高发期”。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被作不起诉处理,但他仍然要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检察官提醒大家,远离醉驾,切勿心存侥幸,往往侥幸之后紧跟而来就是悔恨!
相关法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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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福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