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廉政网视(李佳芳 通讯员
刘冉):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乐山市公安局制定了《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信息登记,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人口)部门负责网约房信息登记工作。
第五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人)、房屋入住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信息登记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督促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人)、房屋入住人按照本办法报送相关信息,并引导、支持网约房平台公司和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人)、房屋入住人通过信息化手段查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一致,及时下线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安全规定的房屋。
第七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查验、如实登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
(一)居住房屋的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房屋入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离开时间等。
第八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收集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信息;
(三)查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房屋入住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房屋入住人应当如实向网约房平台公司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人)、房屋入住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网约房平台公司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乐山市公安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