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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2/19 10:16:53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钱薇伽

本网讯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年,杨某租赁了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侯区的一套商铺,约定先交钱后用房,如果未按时交付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等。2019年,某公司因拖欠银行贷款,该商铺被法院依法拍卖,王某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了所有权。但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后,杨某未及时交付租金。王某将杨某诉至武侯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商铺。

杨某辩称,虽然承租房屋发生产权变化,但原租赁合同有效。王某转接租赁合同,杨某需要与王某完善租赁合同,且不知道王某账户等原因,没能立即向支付租金,不属于解除合同条件成就的情形。他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取得商铺所有权后,与杨某联系交租金的事宜。2020年11月17日,杨某支付了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的租金。

法院认为,双方因杨某未付租金而产生纠纷发生于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杨某虽然在王某告知银行账号后,及时支付了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租金,但没有支付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的租金。直至2021年1月14日,杨某才支付了上述期间的租金。根据双方约定,租金支付周期为3个月一次,先交钱后用房,如果未按时交付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本案中王某一直要求杨某支付租金,并于2020年11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故杨某并未在约定支付租金时间后,在王某催款的合理期间内支付租金,而是在起诉后一个多月才支付租金。故杨某迟延支付租金的事实成立,且也没有对迟延支付租金给出合理正当的理由,王某解除合同的主张成立。

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王某系以提起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提起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应以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故本案诉争合同解除时间应以本案起诉状副本到达杨某之时,即2020年1月2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杨某应当腾退房屋。鉴于杨某支付了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故杨某应当在2021年3月14日前向王某腾退案涉房屋。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杨某之间租赁合同,杨某于2021年3月14日前腾退案商业用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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