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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熟”窃贼,判刑!丨以案说法

2022/6/9 15:16:14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刘小荣


本网讯(徐庆涛 刘小荣)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而有些人却见财起意,竟打起了身边熟人的主意。


被告人陈某与汤某系工友关系,二人同在一金矿务工。因汤某不识字,被告人陈某利用帮助汤某操作智能手机之机,登陆该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并更改账户密码,后在其自己手机上登陆汤某的支付宝账户,使用该账户内花呗信用额度及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共盗用汤某支付宝账户内花呗额度共计2000余元,通过支付宝提现方式取走邮政储蓄卡中2000元。后汤某发现后报案,被告人陈某主动向被害人退还其盗用钱款。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银行卡内存款及支付宝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积极返还盗窃赃物,自愿认罪认罚,遂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示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资金流转的方式越来越便捷,但人们的资金安全意识却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同步增强,很容易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将银行卡绑定在微信、支付宝等聊天或购物软件时要特别注意资金安全,更不能随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他人操作,避免财产损失。(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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