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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法官有说“法”

2022/10/27 10:55:11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张关利


本网讯(徐庆涛 张关利)

婚姻好聚好散

子女抚养也需有始有终

夫妻离婚时未获得抚养权

离婚后

又想变更子女抚养权

能得到法院允许吗?

原告朱某与被告柯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由朱某抚养大女儿,柯某抚养小女儿。调解书还约定了探视履行的时间及方式,并要求双方配合对方执行协议约定。但在离婚后双方在履行探视权过程中产生分歧,原告朱某以被告柯某拒不履行探视权约定为由诉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官认为,孩子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朱某与被告柯某离婚后,小女儿一直由被告柯某抚养,从来未离开母亲,且小女儿年龄尚小,生活中依赖母亲较多,柯某提交的证据也能反映出小女儿不存在受虐待等情形;庭审中原告朱某代理人即原告父亲老朱当庭承认朱某因工作事业,能够亲自照顾陪伴孩子时间较少,法官认为如突然变更小女儿生活环境,并不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对原告朱某主张称柯某承诺如履行探视权时违约两次,有权变更抚养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在离婚后双方经协商,朱某已委托其父亲老朱探视过小女儿一次,原告以被告违反配合探视为由诉请变更小朱抚养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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