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公交车避让电动车致乘客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2023/1/17 9:46:00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刘子熙
公交车是一座城市文明的窗口,也是城市流动的风景线。由于乘坐公交车的人比较多,因此公交车司机往往是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但是在城市中,车流量大,交通状况瞬息万变,即便司机师傅们将车开得再稳,也难免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例如今年年初发生的案例,公交车避让电动车致乘客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刘女士乘坐公交车回家,公交车行驶路途中遇到违法行驶的电动车,公交车司机急刹车时,将刘女士甩出座位,致刘女士头部、胸部、腹部、腰部、膝盖、左手等处受伤。梅河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裴某及乘客刘女士无责任。刘女士受伤后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与客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女士以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本案中,刘女士乘坐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当依约将刘女士及时安全地运输至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导致刘女士受伤的原因是客运公司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非刘女士自身健康等原因,故客运公司应当对刘女士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女士可以选择根据客运运输合同请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请求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不能并存。要注意的是,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或无过失的情况下,不会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则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则本案中,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和赔偿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均可列为被告。
法官提醒:
刘女士遇到矛盾纠纷
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要给她的行为点赞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春节渐近 年味渐浓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自己做好防护
避免伤害或间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