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游乐设施内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2023/4/11 9:49:51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陶铸民
案情回顾
张某系未成年人
在某食品店消费
在店内所设的游乐池内玩耍时
不慎摔在池外的地上受伤
送医后发现腿骨骨折
后张某父母起诉至法院
诉称某食品店内设置的游乐设施
存在安全隐患
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提示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负有完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游乐池玩耍时,负有监护责任的家人应当在旁边进行紧密看护,以免出现意外,因监护人疏于紧密看护,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经营者虽未尽到告知义务,但综合考量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应认定该食品店不可能设置专门人员对游乐设施进行实时管理,在过错上应属于轻过错,考虑经营者过错在侵权中的原因力,应认定是次要的原因,故此判断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性、社会化的活动方式已经融入到每一位社会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仍然存在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由于缺乏经验、管理疏漏、服务意识不高等原因,使公共活动的参与者在公共场所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发生。这种情况不但给消费者及其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上的侵害,也不利于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自身利益。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服务、活动场地、设施设备时要时刻存有保障场所安全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的或行业的安全标准,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