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姜郑勇):一审缺少证据败诉,二审拿出新证据,会造成怎么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上诉案件,承办法官在二审中采纳了上诉人陈某提供的新证据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并在判决后对陈某进行当面训诫。被训诫后,陈某认识到了错误,数日后其代理律理还向法院寄来感谢信。
陈某与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后简称中介公司)共同承销某楼盘房产,陈某称,双方口头约定佣金五五分账,由中介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第一笔佣金双方顺利分账后,第二笔佣金中介公司却迟迟未将分账给陈某。多次催促无果后,陈某将公介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中,陈某称,代理销售完成后,开发商已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部佣金,但中介公司仅通过向陈某妻子开办的个体商户性质的房屋中介机构支付了第一笔佣金分账后就拒绝支付余款,他要求中介公司将第二笔佣金207000元的一半分给自己。中介公司否认陈某所主张的合伙事实,并称支付给陈某妻子的10余万元是因为与陈某妻子之间有委托销售同一项目的合作关系,该10余万元是给陈某妻子的佣金。
因陈某所主张的合伙事实没有基本的证据支持,一审判决陈某败诉。后陈某上诉至市法院。
在二审中,陈某提交了新证据——妻子与该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表明该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公司与陈某之间就案涉楼盘代理销售确有某种合同关系,并明确表示尚有20%的佣金要与陈某分配。
关键证据为何在一审中不提交?陈某称,自己的手机损坏,聊天记录丢失,后来才发现对方与自己的妻子的微信中提及过此事。
眉山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二审提交上述证据属于逾期举证,但鉴于陈某并非故意,且该份证据属于关键证据,决定采纳,并对案件依法改判:中介公司支付陈某相应分成款。
“虽然法庭采纳了你新提供的证据,但你要认识因为你逾期举证,不仅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宣判后,案件承办法官余林峰对陈某进行了当面训诫,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和及时举证的规则意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承办法官余林峰表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在听法官释法后,陈某诚恳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诉讼中的不当行为,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和感谢。事后,其代理律师还专程向合议庭寄来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