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上半年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2024/7/9 9:48:31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吴勇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吴勇):2024年上半年,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及“纪律作风建设提升年”专项活动为契机,通过党纪党规学习、警示教育等形式,不断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增强“逢问必录”的自觉性,有力维护司法公正。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上半年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坪山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上半年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8件,其中院领导填报6件。经核查甄别,未发现我院检察人员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
下一步,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逢问必录”,落实落细“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个规定”是指什么?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和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高检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