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实验室分析工作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每批样品测定前,需配制标准曲线、质控样、加标回收样等系列试剂。按照现行质量控制要求,这是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的必要环节。然而,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当检验检测机构将大量精力投入质控配制时,由此产生的试剂消耗和实验废液,是否得到了同样的重视?
每一次分析都伴随着废液的产生,高浓度废液约50毫升/样次。据测算,一个中等规模的检验检测实验室每年产生的实验废液可达数吨。这些废物属于HW49类(900-047-49)危险废物,含有重金属、有机溶剂、酸碱等有毒有害成分。与此同时,个别常年未检出的项目,月月分析、次次配试剂的做法是否仍有优化空间,也值得科学审视。
制度框架已经建立,精细化管理仍有提升空间。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湖北省要求产废单位摸清底数、落实管理计划备案和申报登记;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指南明确要求“减少实验试剂消耗与化学品浪费”;广州市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各级各类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应依法处置。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但从“有制度”到“真落实”,从“粗放管理”到“精细管理”,仍有功课要做。
实验室废液的“产生—处置—公开”链条值得关注。 第一个环节是“产生量”。 一个地区的各类检验检测实验室一年到底产生多少废液,目前缺乏权威统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各自拥有实验室,分散管理的格局使得底数难以摸清。第二个环节是“处置去向”。 虽然有转移联单制度,但台账是否完整、联单是否闭环、处置是否规范,外部监督的参与度仍有待提高。有的实验室废液经清运处置达1.6吨,有的危废贮存间未做防渗透措施、未建设液体泄漏堵截设施,有的将实验废液加水稀释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这些公开报道的案例提示我们,从“处理过”到“处理好了”,距离仍然存在。第三个环节是“信息公开”。 虽然生态环境法典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公开污染防治信息,但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废物产生量、处置去向等关键信息鲜少向社会披露,社会监督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监测频次的科学优化是源头减量的重要途径。 从源头上减少试剂消耗和废液产生,比末端治理更为根本。对于个别常年未检出的项目,是否仍有必要保持原有的分析频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监测方案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评估进行动态调整。一些地方已经在探索基于风险评估的差异化监测策略,对长期稳定达标的项目适当降低频次,对存在隐患的项目加密监测。这种做法既节约了财政资金和试剂耗材,也减少了废液产生量,值得在更大范围内借鉴推广。
让这个领域的管理更加规范,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全链条管理体系。 摸清一个地区各类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废液产生底数,完善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确保每一批废液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都有据可查、全程可溯。二是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纳入例行执法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覆盖范围。 重点关注台账是否完整、联单是否形成闭环、处置是否规范、暂存设施是否达标,对体制内外的各类实验室一视同仁。三是推动监测方案动态优化。 鼓励对常年未检出的项目评估调整分析频次,从源头减少不必要的试剂消耗和废液产生,实现质量控制与资源节约的平衡。四是鼓励实验室依法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信息,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验室的试剂消耗与废液管理,看似细枝末节,实则关乎检验检测行业的生态环境意识与治理能力。让每一份试剂的消耗都有据可查,让每一批废液的去向都可追溯,让每一个实验室在守护绿水青山的同时不成为新的污染源——这是检验检测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恩施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