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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联合司法厅全面规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

2026/11/6 9:30: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马荣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实质性化解。

《规定》共28条,明确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是府院联动化解涉诉行政争议的组织,对涉诉行政争议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共同参与。宁夏高院和司法厅共同指导全区各级协调化解中心工作,市级协调化解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工作,坚持自愿合法、公正高效、实质化解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工作。

《规定》明确,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协议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以及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登记、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委派至协调化解中心,由中心通过释法明理、沟通协商、协调和解等方式推动实质解决。人民法院委派化解行政争议,应当确定一名员额法官作为跟案法官进行指导,解答法律适用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情形,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协调化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或审理。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对委派化解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坚持容错原则,鼓励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多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联合培训、共同调研、错案讲评等工作机制,提升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能力和水平,积极宣传行政复议和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制度优势,引导群众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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