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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资助的女孩儿为什么成了狼?

2018/5/23 12:02:19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捐资助学,引狼入室

出生于1965年11月的季年,为个人独资企业江苏省靖江市丹丰净化机械厂投资人。妻子马萍,女儿季丰。季年常年忙于生产经营,妻子悉心照顾女儿,生意红红火火,女儿健康可爱,曾经是一个幸福而富足的三口之家。
2000年的一天,季年、马萍夫妇一起去福建省考察投资项目,发现当地群众生活比较贫苦,有不少失学儿童。马萍恻隐之心顿生,和丈夫商量资助一个贫困生,季年表示十分赞同。经当地基层组织推荐,他们拿到了女孩儿李花的资料。据介绍,李花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却因家庭贫困交不起学费面临辍学。为慎重起见,他们专程赶到李花所在的学校了解情况,并见到了李花。想起只比女儿大3岁的李花备尝人间艰辛,马萍摸摸李花的头,慈爱地说:“孩子,你放心好好学习吧,你大学毕业之前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我们全包了。”李花激动得流下了热泪,要跪谢恩人,马萍连忙把她拉了起来。
在马萍夫妇的资助和关心下,李花顺利大学毕业。由于李花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马萍寄去路费,请她来了靖江,就在夫妻俩的厂里上班。虽然人生地不熟,但马萍夫妇对她视同己出。
企业在靖江市生祠镇,家在靖江城区,马萍基本在家照顾女儿,很少过问镇上厂子的事。在马萍的悉心照料和精心培育下,女儿季丰大学毕业成了一名人民警察。

2009年3月8日,马萍有事到厂里,随手拉开季年办公室抽屉,发现有一本病历,看病的人是李花。她狐疑地翻开病历,竟然是流产住院。李花的流产病历怎么会在丈夫的抽屉里?马萍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再一查丈夫的QQ聊天记录,里面有许多李花与季年卿卿我我的对话,季年不仅称呼李花“女儿”“丫头”,还喊她“姑奶奶”等;季年还在微信里表态“这个月底就离婚了”,李花嗔怪“离婚了没有钱有什么用”等等;还有李花本人上半身半裸露的照片。不祥的预感得到证实,老公找了情人,情人正是自己昔日资助、视同己出的贫困女生李花。

藕断丝连,家破人亡

晴天突起霹雳,马萍怒不可遏立即找丈夫对质。真希望丈夫予以否认,可惜季年承认了,但苦苦哀求马萍原谅,说自己只是一念之差受了诱惑,保证以后彻底回归家庭。季年还主动写了一份保证书给马萍,内容为:我保证以后今生今世不再有任何找女人的邪念,任劳任怨,为这个家庭付出自己的心血。
想想女儿走上工作岗位不久,无论找对象还是事业发展都不允许有一个破碎的家庭。马萍选择了谅解,打算默默处理这起婚外情,让李花离开。然而,李花非但没有离开靖江,反而叫了人理直气壮地打上门来,和马萍一家闹得不可开交。对于这种恩将仇报的“白眼狼”,马萍只恨自己当初看走了眼。老实善良的她只好默默希望丈夫可以回头,从此与李花一刀两断。
可是,鬼迷心窍的季年表面收敛了一阵,暗中一直和李花保持着不正常关系。在两人交往过程中,季年汇给李花的款项超过百万元。2013年,李花购买了靖江市水墨江南的房屋,2014年进行装修。水墨江南是靖江第一个纯中式的别墅庭院,在当地属于高档房产,一般百姓不敢问津。以李花个人及其丈夫的收入水平,是无论如何买不起的。2013年10月,季年申请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00×××9554(以下简称9554信用卡),约定还款卡号为季年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62×××3871(以下简称3871借记卡)偿还,而这张信用卡是专门办了交给李花使用的,并绑定李花支付宝账户供其随意消费。李花也毫不客气地网购了大量女装、化妆品等。自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短短13个月时间,9554信用卡经李花支付宝累计支付172笔计34676.15元。2015年3月、4月,仅仅两个月,李花用季年的信用卡在福建省发生消费、取现17笔计12813.95元。
直到2015年5月,马萍才知晓丈夫和李花依旧打得火热。她深知丈夫开厂赚钱不容易,虽然家里相对富裕,但她从来舍不得乱花钱。丈夫本来也是节俭的人,却为了李花不惜血本。马萍不由得恨从心来,她觉得这样的男人已经不值得她珍惜,但属于她的夫妻共同财产她要争取,不能白白给了李花。
2015年5月24日,不再退让的马萍和季年摊牌。谈判结果是,季年又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季年保证在2015年年底前把从家中偷拿给李花买车、买房的款项100万元全部拿回,拿回后和马萍谈离婚。
也许是觉得愧对妻子,也许是因为拿出去的100万元一分都不可能再拿回来,也许是无法收拾残局??就在摊牌后半个月,2015年6月9日,季年毫无先兆地突然自杀身亡。季年自杀前一天与李花通话10次,与女儿季丰通话1次,到底发生了什么,谁也不知道。猝不及防的马萍整个人都蒙了。人财两空,只因为资助了一个曾经贫寒的女孩儿,马萍怎么也想不通。

再次超出马萍认知力的事情发生了,2015年7月,季年尸骨未寒,李花竟拿着30万元的借条上门讨债。李花声称,她才得知季年死亡的消息,人死债不烂,夫债妻还。马萍没有被她的嚣张气焰吓住,严厉地斥责了她一顿,李花跺了跺脚,说了一声“咱们走着瞧”,气哼哼地走了。

小三索债,证据不足

马萍以为李花只是说说狠话,没想到2015年8月,马萍收到了靖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江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李花竟然把她和季丰告上了法庭。李花在诉状上说: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间,季年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我借款并承诺多补贴利息给我,我念及季年是不是父女胜似父女的老朋友,又有业务合作关系,同时我的房屋处于装修阶段,季年在这方面有很多熟人能帮上忙。于是,我在上述期间内向季年出借款项累计达30万元。2015年2月4日,季年至我处拿钱并将我出借给他的款项汇总后出具30万元借条一份,承诺在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但季年并未按期归还。季年将借款用于企业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季丰作为季年的女儿,应在其继承季年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请求判令马萍归还我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季丰在继承季年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靖江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现场,马萍心情复杂而沉重。短短的6年,就像做了一场噩梦,噩梦醒来,丈夫没了,家毁了,还被自己资助的人告上法庭要债。如果没有那次福建之行,如果能够回头重来,她希望从不认得李花这个人。她向法官表示:李花完全是在说谎,李花与季年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这30万元属于他们之间的“感情债”,虽然季年出具了借条,但李花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该起诉讼属虚假诉讼,请求驳回李花的诉讼请求。
马萍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户名为季年的3871借记卡银行交易明细表一份,载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季年转账至李花账户合计685100元,马萍以之证明李花陈述虚假。户名为季年的卡号为62×××73银行交易明细表一份,载明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间季年转账至李花账户合计173410元;户名为季年的卡号为62×××20银行交易明细表一份,载明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季年转账至李花账户合计280000元;收条7份,马萍以之证明自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季年为李花的水墨江南房屋支付了材料和工人工资、购买部分电器款项,马萍已另案起诉要求李花返还,不主张在本案中抵消。
李花提供了一段视频证据。双方谈话过程中关于借款的数额均由李花陈述,季年长时间处于沉默状态,在李花多次催问下季年才被迫说出“30万元两个月还清”。视频中,季年完全不像一个人的正常状态,更谈不上平日一个企业家的气度和风度。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李花应当对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除了李花本人的陈述外,其仅提供了QQ聊天记录、银行明细表及视频资料予以佐证,而QQ聊天记录内容并不完整,不能反映全部的借款事实及过程,亦不能反映交付借款的事实;银行明细表中除了2014年6月12日银行转账的30000元外,其余部分均是李花支取现金的记录,而在此期间,适逢李花房屋装修,亦需要花费大量现金,且根据李花陈述,其亦委托季年处理装修事宜,代为支付装修材料、工程款项,故李花在银行的取现记录不足以证明这是向季年交付的借款,更不能证明她已经向季年实际交付了借款;视频资料由李花拍摄,从季年的言谈举止来看,不足以证明季年的意思表示真实。关于原告与季年之间的关系,从原、被告的举证情况来看,种种事实足以使法院怀疑李花与季年之间关系的正当性。综上,李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向季年交付了30万元的借款事实,李花要求被告归还30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4年6月12日银行转账的30000元,两被告对此作为季年的借款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提出2014年5月5日季年转账1600元给原告,2014年5月10日季年转账15000元给原告,2014年7月5日季年转账8000元给原告,合计24600元应当认定为还款。对此,法院认为,因2014年5月5日、5月10日的款项均发生在2014年6月12日之前,两被告要求扣减,本院不予支持。而2014年7月5日转账的8000元,依法应当予以扣减,扣减后季年尚欠原告22000元,依法应当归还。据此,靖江法院于2017年7月5日判决如下:马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花借款22000元;季丰在继承季年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22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李花不服上述判决,于2016年9月7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泰州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当得利,必须偿还

丈夫人都“走”了,李花还如此不依不饶,马萍寒心之余开始还击。在李花与马萍、季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马萍、季丰与季年之母袁宝珠于2016年1月13日向靖江法院提起返还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陈述:在李花与季年交往期间,季年名下的9554信用卡一直由李花使用,该卡支付共计93466.65元,全部由季年本人及其亲属通过季年名下的3871借记卡偿还。2014年至2015年,季年多次为李花支付靖江市水墨江南E-××号房屋的装修款共计231000元。上述装修支付证据是在季年死亡后,马萍找到水墨江南E-××号房屋的装修负责人,其确认季年支付多笔装修款并提供有关人员联系方式,马萍逐一走访求证,6人愿意出具收条。季年还为李花购买家具、建材、燃具。以上季年为李花共付出327216.65元。李花基于其与季年的不正当关系而取得了上述利益,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327216.65元。
李花则否认其与季年之间存在情人关系,只承认自己是季年经营的靖江市丹丰净化机械厂的业务员。她说:我有能力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季年因企业经营需要资金还曾向我借款,不可能为我支付装修费用。原告主张季年支付了大量装修费用,却没有我的任何字据,不符合常情常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靖江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萍、季丰及三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林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花没有到庭,只是委托律师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李花的委托律师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靖江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李花本人到庭,李花并没有到庭。是不敢与恩人当面对质,还是因为其他原因,不得而知。
靖江法院查明,在季年去世后,季年名下的9554信用卡仍有消费支付发生。2015年6月9日,该卡在靖江光芒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消费2300元。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花否认与季年有情人关系,法院询问有关事实时,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不清,故李花本人有义务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其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李花与季年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李花使用季年9554信用卡进行消费172笔,累计支付34676.15元。在李花经支付宝使用9554信用卡支付的同一时期,该信用卡于2015年3月、4月期间还在李花户籍所在福建省发生消费支付、取现计12813.95元,而季年居住地在靖江,可以推定为李花所为。该卡在季年死亡当天在靖江光芒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300元,李花称其7月才知晓季年死亡,亦可推定为李花所为。至于该卡的其他支付款项,马萍、季丰、袁宝珠主张系李花所为缺乏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马萍、季丰、袁宝珠还主张季年出资为李花装修水墨江南的房屋,应对该主张负有证明责任。虽然马萍提供了装修人员的收条和证言,其中韩某的收条为复印件,不予采纳;蒋某、缪某、许某、刘某甲出具收条的时间在季年死亡之后,亦未到庭作证,故相应主张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刘某乙虽然到庭作证,但其证言与其出具的收条内容不一致,该组证据证明力有瑕疵,且李花亦提供了其向刘某乙支付工程款的收条,因此对马萍、季丰、袁宝珠相应主张不予采信。马萍、季丰、袁宝珠主张季年支付陆某材料款30000元,陆某出具收条予以证明并且当庭作证,其证言可信,故确认该款为季年所付。马萍、季丰、袁宝珠主张季年为其购买家具支付2750元,其提供的支付宝支出明细、淘宝卖家评价、交易截图可以佐证其主张,予以认定。
靖江法院指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季年与马萍系夫妻,其与李花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季年出资为李花装修房屋或生活消费,李花因不正当关系而从季年处获利,其所得没有合法依据,且损害了季年近亲属的财产继承权,属于不当得利。季年死亡后,马萍、季丰、袁宝珠为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李花返还。综上,季年为李花支付各类款项共计82540.1元,李花应当向马萍、季丰、袁宝珠返还。
靖江法院2016年7月8日判决:李花返还马萍、季丰、袁宝珠82540.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李花不服靖江法院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泰州中级法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泰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了上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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