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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陪我长大 我陪你变老

2021/2/8 10:28:48 来源:法治中国廉政网视   作者:武小雅

本网讯 春节将近,身处外地的你,或许今年决定就地过年,原来忙前忙后张罗的父母,一下不知准备些什么,在他们心中最希望的就是一桌团圆饭,为你忙前忙后的张罗些你爱吃的。小时候,圆桌、鞭炮、你爱吃的拿手菜。如今长大成人,也逐渐变成了视频、手机红包、和为爸妈买的快递。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百善孝为先,赡养、陪伴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我们所能让家成为节日里送给父母最好的礼物吧。

在法院家事审判中,占比很大的一类案件就是赡养,老有所养不单单是道德伦理的家长里短,在法律中也有对老年人的赡养有所规定,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也为所有老年人送去一份赡养普法礼包。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

部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法官说法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让所有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可见,尊敬老人、赡养老人不仅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新时代的核心价值观。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赡养父母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义务。为人晚辈者要多加体贴理解长辈,在尽好经济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也要注重精神赡养。

赡养案件的形成,有数不清的原因,孰对孰错难以说清,但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怠于履行该义务。如果子女能够自觉履行自己赡养的义务,这远比司法裁判的效果更具有温情和暖意。希望每个子女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快乐生活。

有句话说得好,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请珍惜和父母在一起的机会,因为不知道还能和她说多少话,不知道还能与他在一起多长时间!珍惜和父母在一起的所有,那是上天赐予你们最美好的一世情缘。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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