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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冲动是魔鬼,“行侠仗义”需冷静

2021/11/12 9:57:37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徐庆涛 刘玉凤

本网讯(徐庆涛 刘玉凤) 近日,在旬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禹某本欲仗义为友疏难,结果自己坐上了被告人席,最终获刑并承担了一笔不小的赔偿款。禹某为何好心办了坏事?让我们一起走近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2020年3月,被害人曹某在给前女友王某打电话过程中,被告人禹某认为曹某是在继续纠缠其朋友王某,遂夺过电话与曹某理论,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辱骂,见面后又发生厮打,被告人禹某持剪刀将曹某胸部、胳膊、大腿等处戳伤。被害人伤情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经旬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旬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旬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被害人曹某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禹某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禹某因日常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禹某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依法从轻、从宽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本案中,禹某出发点是为朋友“仗义执言”,但方式却是万万不可取的,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凡事都应遵守法律底线,任何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禹某的案例同时也提醒我们,冲动是魔鬼,遇事要冷静,面对生活中矛盾摩擦,一定要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作出触犯法律的事,否则结果将是害人害己。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陕西省旬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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