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利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的案件时常发生
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
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案情回顾:李某某与臧某某在XX商场中李某某代理经销的店铺内,由李某某本人或指使臧某某虚构让顾客先交货款或预付款后发货的事实,签订货物订单,诈骗46名被害人货款、预付款40余万元,但实际上李某某并未履行订货单,也并未将订货单及货款交至总公司,而是将货款据为己有,诈骗所得钱款被李某某用于还债及生活开销,后二人逃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臧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臧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虚构先交货款或预付款后发货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这不仅让自己丧失信誉,也因触犯法律被判入狱。在此,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温馨提醒广大市民,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前要仔细核对内容,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如果发生纠纷,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