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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利200元,真“刑”!

2023/5/31 10:09:37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夏秋雨

本网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但是依旧有一些不法分子枉顾他人生命健康,在食品领域做出了违背“食以安”的行为。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被告人张某系药剂师 经营一家药店

2017年张某因在药店内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被司法机关查处。

2020年末一陌生男子来到张某店内推销保健品,张某通过这种非正规渠道购进一批没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等审批手续的保健品进行售卖。

2021年初张某将此保健品以每盒1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张某的药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保健品,并从中检测到西地那非成分。张某表示,通过售卖此批保健品共获利200元。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甚至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规定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惩罚犯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性保健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未来,我院将继续用法律这一“利器”打破不法分子的“获利瓶”。依法严厉惩处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保健食品,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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