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店铺被拆除
置换新店铺后
原店铺转让合同
还有效吗?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甲方郭某与乙方邱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郭某将案涉店铺转租给邱某并约定店铺内所有物品移交给邱某,邱某向郭某支付总计45000元转让费。合同签订后,邱某向郭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和5000元转让费,剩余30000元转让费未支付。另外,邱某还向郭某支付了自店铺转让之日起一年的租金,由郭某代为支付给房东李某。
2022年9月,邱某以案涉店铺将被拆除、不想继续经营等原因为由,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多次协商,邱某仍表示不再履行支付剩余转让费的义务。郭某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经核实案涉店铺于2022年10月被拆除。在店铺拆除前,房东李某知晓该店铺已由郭某转给邱某,其与邱某协商了置换店铺事宜,并在2022年9月就新置换的店铺直接与邱某签订了租赁协议。房东李某亦确认已收到郭某替邱某支付的一年租金,该租期内不会再要求邱某另行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与邱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及物品交接清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郭某已代邱某向房东李某代支付了一年租金,房东李某也在案涉店铺拆除前,为邱某置换了新店铺,且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协议。邱某也已接收了合同约定转让的物品,故案涉店铺转让合同并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邱某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剩余转让费的合同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邱某向原告郭某支付剩余转让费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官说法
店铺转让合同是店铺转租及店铺内物品、添附装修等转让的复合型合同,转租人转租店铺经店铺所有权人同意或追认后,该转租行为有效。接手转让店铺的承租人经与店铺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置换新店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又以原店铺被拆除为由主张解除店铺转让合同,于法无据,且有违诚信,应当依约履行支付转让费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