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有被各种噪声困扰的经历,尤其是深夜的噪声,更让人身心受折磨。噪音被称为“看不见的杀手”,特别是在城市发展进程加剧的情形下,噪音的类型更加多样,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更加深入。
在生活中各种噪音无处不在:汽车鸣笛的声音、建筑工地的嘈杂声、邻居吵架的噪声、休闲娱乐的吵闹声。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有关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分为0-4五个档次,且根据不同的区域设定了不同的标准。超过以下排放标准的为环境噪声污染。
(一)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三)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五)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指22:00至次日晨6:00之间的时段。
那么噪声扰民将受到什么处罚呢?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绝噪音,从我做起,依法守护声音环境,共创和谐空间。(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