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婚姻是两个人携手共度一生的承诺,然而有时候人生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比如离婚。离婚是一件复杂的事情,特别是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下面我们来看因婚前买房婚后办证闹得不愉快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期间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李某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但房产证是婚后才办理的。张某认为房产证是婚后办理的,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一半。二人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2019年,李某以6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案涉房产。2020年李某与张某结婚。同年,李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李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在结婚前,李某一方已支付了购房款。虽然案涉不动产权证是在二人结婚后办理的,但案涉房产并未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而是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张某对此应早已知情,但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李某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综上,案涉房产应是李某婚前个人购买,并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应确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房子还归李某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醒
房产承载着夫妻对家庭幸福美满的期望,房产归属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关注的重点。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已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已经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结婚后才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