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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建庄‖关于提高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执法水平的几点建议

2024/1/10 9:22:11 来源:顶端新闻   作者:戚建庄

基层政府包括县(区)管辖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其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尤其对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树立政府形象,具有直观具象的现实意义。

就目前而言,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能力水平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解决问题简单化的缺陷,离建设法治社会的标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例如:近期某市一新建小区洋房一楼(48户)业主反映,辖区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在近三年的执法过程中,虽然多次召开会议并入户进行调研,但从来不接受业主的意见,只是走形式,始终在原点打转转,把开发商承诺业主自主改造户前小院的行为定性为侵害公共绿植的不法行为,依据市绿化条例要求一楼业主限期进行整改,若不整改就要给予每平方米1000——5000元的罚款。由此引起一楼48户业主的强烈不满,本来开发商与业主和谐的关系产生了巨大的裂痕。首先,案子的定性不是侵害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售楼部按照市场惯例,一楼售价高出二楼以上房屋价格,在向购房者介绍时均承诺洋房一楼每户带一个院子,交房文件里明确一楼庭院使用权归一楼业主,物业公司不负责绿植维护,业主可以封闭庭院,在物业给的统一规范内进行改造。正是因为开发商的承诺,送了一楼业主一个院子,所以与一楼业主签订的合同,在阳台方面全是开放式的,一块砖头也没有。而二楼以上则是封闭式的。如果一楼业主交出院子,开发商应按封闭式标准赔偿一楼业主的损失。这是经济合同纠纷问题,应由经济合同法来调节。其次,一楼遇雨水季节,草地就会渗水倒灌,屋内返潮。夏秋季节,草地绿植蚊蝇成灾。这一切影响到一楼业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一楼院子建成草地极不合适,唯有硬化才是为群众利益着想的办法。一些业主收房时发现草地下面积水很深,在开发商工程部和物业公司的指导下,开始对自主使用的院子进行硬化改造的行为是从生活安全和健康的意愿出发,本没什么错。而且开发商是在兑现售房时对一楼业主的承诺,朝着构建和谐社区的方向发展。办事处执法队做出恢复草地的决定,过于简单化。根据3年来的生活实践,雨水浸泡、一楼返潮,蚊蝇叮咬,影响健康,依据物业法,业主对此提出改造升级的意见是完全合理的。执法的宗旨是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简单粗暴的执法都是不科学的,甚至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由此可见,政府简单的不当执法会引发不应有的社会矛盾,影响到社会和谐,损害到政府形象。为了提高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务员的执法水平,积极维护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有效健康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持执法为民原则,以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支撑,对案件准确定性

以人为本,依法执政,执法为民,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经济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是政府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因此,政府部门遇到相关举报案件,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去伪存真,做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对案件准确定性。剖析上述案例,是房地产商兑现承诺,由工程部和物业公司指导,业主对一楼所属院子进行改造,属于经济合同法协调的范畴,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如若定性为损毁绿植的侵害行为,由相关绿化条例来约束,进行罚款处罚,则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嫌,结果会引起业主与开发商的合同纠纷,也会造成业主群众对政府执法行为的不满情绪。可见,执法为民绝不是空头口号,一定要有好的工作作风才能落到实处,那就是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事物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依据合适的法规条例,协调好当事各方的关系,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建立科学的执法体系,形成综合执法优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因此,任何政府机关都应当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严谨科学。社会上发生的矛盾和案件,错综复杂,适用的法律有时单一,有时交错多种。剖析上述案件,虽然只是小院使用权的纠纷,但却涉及“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划条例”“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单靠办事处司法所执法,会带来诸多困难。应将有相应执法权利的部门介入,包括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代表,建立科学执法机制,形成综合执法优势。以民事调解手段为主,妥善解决争端,避免矛盾升级,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

三、总结依法行政经验,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执法困难,提出立法建议,为科学立法做贡献

科学立法是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科学立法科学性的主体要件是立法权的专属性、主观要件是立法过程的有准备性、客体要件是立法事态的法调整性、客观要件是立法行为的程序性。要实现科学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效果的社会反馈化都是不可缺少的。鉴于此,我国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机关,都把立法的科学化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标准,从立法议案的提出和确定,到立法过程的全过程民主程序;从常委会的审议通过,到法律执行效果的反馈。不仅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而且尽可能地避免部门立法的弊端,切实做到立法为民。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与社会实践和人民意愿相冲突的部分,必须进行修订,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剖析上述案件,办事处司法所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是:避开开发商工程部和物业公司,直接针对一楼业主进行执法,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的利益冲突以及对政府执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产生质疑,导致矛盾升级的隐患。事实上,某市制订的“绿化条例”经过实践的检验,在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的相关条款规定方面,存在着与社会实际相冲突的缺陷。因为开发商购买了地皮,建设了小区,成立了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法”的相关规定,新建小区应在所辖居委会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对新建社区负有管理责任,而管理必须依法管理。所以,新建社区的具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划条例”“物业条例”“治安管理条例”等进行科学管理。根据这一事实,“绿化条例”的相关条款,应该把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纳入执法的主体,充分发挥熟系了解情况懂得业主诉求的合理与否的优势,进行自主科学的管理,为政府分担责任,更好地化解矛盾,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基层政府每天都在与老百姓打交道,对于法律的贯彻执行最了解情况,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机关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基层政府的要求,也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程序要求。当立法实现了科学化,法律便成为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真实意志的集中表现,也成为了政府科学执法的根本遵循。

四、加强对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务员的政策法律素质,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因此,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是我们国家的优势所在。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宪法和法律的主要执行者,又是宪法和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必须学好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真正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形成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

基层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基本上是零距离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处理具体事务繁琐事务较多,且即时性强。其工作作风强弱和解决问题水平的高低,所产生的化解矛盾的实效便有好坏之分,且直接影响到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正确的科学的依法行政便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基层政府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法律素质,以此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责任编辑:李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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