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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7/24 9:35:01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吴莹

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吴莹):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强化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四川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把握“到2027年,经营主体准入、运营、退出等关键环节堵点难点问题有效缓解,制度性交易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显降低,投资吸引力和区域竞争力显著提高,营商环境总体水平居于全国前列”的全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找准把握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将确保各类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经济建设做实做优做强。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依法稳慎审理涉企案件,强化促进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在持续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力打造“川法特色、全省权威、全国领先”营商环境品牌,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司法满意度,为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着力点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四川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

1.加强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依法认定财产权属,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加大对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背信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清理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企业和企业家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加强对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推动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对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犯名誉权行为,应当依法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遭受实际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市场交易秩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依法认定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4.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对被告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被诉犯罪事实、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加强财产甄别,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于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案件审理的情况下,一般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因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依法不应交由涉案企业保管使用的财物,查封扣押部门要采取合理的保管保值措施,防止财产价值贬损。

5.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对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其孳息,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案外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的,不得追缴或者没收。对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获取的财产形成的投资权益,应当对该投资权益依法进行处置,不得直接追缴投入的财产。进一步畅通权益救济渠道,被告人或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被告人或案外人以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或对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审查,确有错误的,应予纠正。

6.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对民营企业高管、实际控制人被依法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促进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实质化运行,推动合规整改结果行刑互认,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企业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7.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依法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合同纠纷案件,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经营主体、要素资源、规则秩序的平等统一。

8.注重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充分考虑中小微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建立小额债权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切实提升案件审判效率。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中小微民营企业诉讼保全成本。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财产特点设定的融资担保措施持更加包容的司法态度,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违反监管政策的,诉讼中依法不予支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9.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涉外审判工作,提高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域外法查明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涉外司法质效。加强涉外审判队伍建设,搭建法院与法学院校间互动交流平台,加快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10.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严格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程序,依法审查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依法支持当事人因保全措施不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

11.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依法灵活采取查封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或其他替代保全措施的,依法及时解除。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对丧失履行能力的,只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纳入失信名单。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给予一至三个月宽限期,对于信用良好的,应当给予其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失信或限制消费信息,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再采取惩戒措施。

12.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已履行完毕或具有其他法定事由的被执行人企业,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或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恢复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积极配合联动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单位,优化四川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核查、查询等功能,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最大程度降低涉诉信息对被执行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13.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加大对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依法督促其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实现拖欠账款动态清零,努力根治“边清边积”现象。

14.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一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商誉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反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推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健全防范打击劳动领域虚假仲裁协作机制,综合运用债的保全制度、股东出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及破产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依法惩治逃废债行为,严厉打击借诉讼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加大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成本,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依法采取

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健全破产三级府院“常态互联”机制,完善企业破产识别机制,对陷入困境但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引导其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获得“早救”,帮助企业赢得“再生”空间。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提升处置效率和回收率。全面推行“执破融合”工作,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打通简单破产案件审理“快车道”,进一步压缩全省破产案件平均办理时间,便利企业高效退出市场。


(三)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16.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动天府中央法务区高质量发展,大力培育司法鉴定、法律科技等方面重点产业,推动打造共享司法管理平台。加强破产、知识产权、国际商事、互联网、环境资源等重点领域专业化审判机制和审判能力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商事调解中心加快建设,探索法律人才协同培养模式,助力引进商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探索建设“法律超市”,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

17.积极保护企业创新创造。完善商业秘密、计算机文化创意等方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裁判规则,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企业科研人员和科创成果司法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依法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积极适用举证妨碍排除规则,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权。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确把握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界限,对于当事人存有一定合作基础、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依法稳慎确定案件性质。

18.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重点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恶意囤积和恶意抢注行为,完善证据审查、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比例和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19.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既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助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又要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制度。对当事人一方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或者抹去标签内容等方式恶意制造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虚假事实,恶意举报、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

20.依法严厉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依法审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21.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法保护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服务机构等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创新惠企纾困司法举措,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产业政策和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总量双控要求,依法明晰交易主体权责,有效化解涉产能置换纠纷案件,助力民营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22.推动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依法审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市场监管规则。依法审理涉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管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遵守妥当性、适当性和比例原则合理行政,以过罚相当的监管措施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共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

(四)提升诉讼服务效能,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

23.优化诉讼服务质量。升级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在线调解平台,完善民商事案件审判生效信息及时生成和推送、律师在线查询涉案信息等机制。推广全流程网上办案,实现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率80%以上。全面推进“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功能集约、服务集约,形成“一站式办理、一张网建设、一体化服务”的诉讼服务体系。升级案款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银行手机APP、支付宝、微信扫码等方式支付诉讼费。

24.推进涉企纠纷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优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规范涉企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推动诉调对接平台与银行、知识产权、商事调解组织等相关平台的对接,规范各类解纷方式衔接程序,完善商事调解组织与司法确认衔接机制,推动全省诉前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推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涉企案件重大风险识别、预警、防控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从源头预防和解决问题。

25.提升涉企案件审判质效。畅通涉企诉讼全流程受理处置绿色通道,依法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优化涉企小额纠纷简易程序诉非衔接机制,依法拓展涉企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力争将全省涉企简单案件平均办理时间降至6个月以内。全面推行“案件审理期间—纠纷在院时间”双向考评机制改革,创新建立“一案一码”管理制度,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有效压缩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等关键环节流转时间,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建立健全涉企案件常态化评查机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重点核查当事人、代表委员反映强烈的涉企案件。聚焦经济犯罪无罪处理、长期未结、涉法涉诉信访等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集中攻坚、整治整改一批涉企问题案件。

26.公正高效办理民刑行交叉案件。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判

工作内部衔接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交叉案件。依法受理刑民交叉案件,健全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沟通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查封、重复查封、互相掣肘等问题,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办理。

27.积极兑现企业的胜诉权益。拓展执行指挥中心功能,建立异地委托执行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交警大数据、社区网络、网上购物等信息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切实加强涉企债权执行工作。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全面推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联动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失信+曝光”双惩戒模式,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推动“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营商环境指标排名实现有效提升,助力我省营商环境工作迈入并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

28.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开展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性分析评估,提高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保护水平和涉案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29.健全涉企案件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用足用好人民法院“法答网”,加大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力度,完善类案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打造示范诉讼,做实类案同判。加强涉企类案裁判规则提炼,筛选、推动具有规则意义的涉企典型案例转化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参考性案例和指导性案

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30.弘扬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依法审理因“新官不理旧账”等违法失信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负责人、承办人变动拒绝履行生效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维护企业经营发展的诚信环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评价、指引、示范、教育功能作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促进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大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高位推进,与法院重点工作有机结合、一体部署,切实加强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明确责任部门、专门人员,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对下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重难点问题,持续加强类案指导,努力提升涉企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

(二)注重协同配合。各地法院要加强向同级党委、政法委的汇报,加强与同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要完善府院联动、部门协同等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开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共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责任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严格跟踪问效,其他参与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整体效能。

(三)鼓励改革创新。积极引导各级法院大胆创新,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营商环境优化路径,推动构建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匹配的诉讼新机制、新模式,及时总结各地法院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努力推出一批具有川法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营商环境建设特色品牌。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营商环境建设创新举措予以复制推广,推动“一地创新、全域受益”的成效落地。

(四)健全调研机制。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列入各级法院院领导调查研究的重要内容,发挥“头雁”作用,推动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实践、制度上实现新突破。聚焦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领域,充分运用全省重点调研课题、全省和全国学术讨论会等平台开展专项调研、联合调研,强化调研成果转化应用,为领导决策部署、审判规则提炼提供智力支撑。

(五)强化宣传引导。持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开设工作专栏等方式,多平台多形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推介和解读,营造以司法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集中发布一批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涉企典型案例,促进稳定社会预期,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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