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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轻罪治理特别程序办理规则(试行)》全文发布

2024/8/7 9:34:09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作者:李佳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深化轻罪治理改革,促进轻罪治理规范化、精细化、体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近日,坪山区检察院制定出台了《轻罪治理特别程序办理规则(试行)》,现全文发布。

第一条 【概念】本规则所称轻罪治理特别程序,是指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可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轻罪案件,引导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修复损害法益,经验收评估后决定是否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特别办理程序。

第二条 【告知程序】对于可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受理审查起诉,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其可以自愿选择轻罪治理特别程序。

第三条 【启动申请】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收到告知后三日内决定是否选择轻罪治理特别程序。自愿选择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应当向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拟自愿参加的悔罪和法益修复考察项目,拟完成时限等。

第四条 【办理期限】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办理的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五条 【社会调查评估】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申请后,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道德认知、规则意识、犯罪原因及回归社会风险等进行调查。

对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及周边地区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调查。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社会调查活动,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向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案件是否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启动程序】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进行评估。对于符合启动条件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决定启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因案件审查期限有限,不足以保证轻罪治理特别程序顺利开展的,应当决定不予启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

是否启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预评估与指引】坪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经预评估,可以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告知或启动环节,对悔罪和法益修复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引。

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悔罪和法益修复考察项目的类型和定量进行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社会调查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量刑和行政处罚的规定等因素。

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指引,主要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法律法规、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发的轻罪治理相关文件,以及开展轻罪治理的价值目的等内容。

第八条 【悔罪和法益修复考察项目】轻罪案件悔罪和法益修复情况考察一般包括如下项目:

(一)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是否主动退赃、退赔;

(三)是否自愿参加法治教育学习;

(四)是否接受检察训诫,并自愿提交书面悔过书;

(五)是否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

(六)是否自愿从事慈善活动;

(七)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进行赔偿保证金提存;

(八)是否自愿参加其他悔罪和修复法益的活动。

第九条 【赔偿与谅解】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积极主动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条件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提存。

第十条 【委托调解】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案件,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开展刑事和解过程中,对赔偿问题提出调解请求的,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立相关调解机制,为刑事和解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 【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应建立相关机制,满足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请求。

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具备特殊技能的,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自愿实施新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坪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核、预评估后,可以根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个性化对其参加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种类和数量等提出指引,替代前款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自愿接受法治教育】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参加法治教育学习。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应建立相关机制,满足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法治教育学习的请求。

第十三条 【自愿从事慈善活动】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从事慈善活动。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应建立相关机制,满足犯罪嫌疑人自愿从事慈善活动的请求。

第十四条 【训诫与自愿悔过】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坪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训诫,并可以自愿提交书面悔过书。悔过书应当包括悔罪情况、法益修复情况、法治意识提升情况,以及对未来遵纪守法的承诺等内容。

第十五条 【核查】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完成悔罪和法益修复考察项目后七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本规则所列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启动程序】经审查,案件承办人认为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相关悔罪和法益修复考察项目,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的,应当层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启动验收程序。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决定不予启动验收程序,直接办理结案。

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悔罪和法益修复考察项目,或者完成质量不高的,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可以决定不予启动验收程序,必要时可以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进入验收程序。

对于不予启动验收程序,直接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根据轻罪治理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轻缓处理的量刑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验收评估标准】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参考相关规定,制定轻罪案件悔罪和法益修复验收评估的参考标准。

第十八条 【验收听证】进入轻罪治理特别程序验收环节的案件,一般应召开听证会,由听证员提出验收通过与否的意见。适用轻罪治理特别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到场参加听证会。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参加听证会。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听证会。

听证员提出的验收意见,作为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

轻罪治理特别程序验收程序的听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理论专家、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实务专家、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专业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等参加。开展轻罪治理特别程序验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长指定的检察官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刑行衔接】对于已经完成悔罪和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清单内容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作不起诉处理的,坪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可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结合其完成悔罪和社会公益服务效果,必要时可以针对行政拘留、行政罚款、资质罚、限制经营、限制从业等处罚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作宽缓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第二十条 【跟踪考察】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被不起诉人设置不低于一年的回访期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跟踪调查其遵纪守法承诺的履行情况。对于出现法定事由的,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十一条 【施行与保障】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直接执行本规则确定的轻罪治理特别程序。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负责引领、指导本部门内轻罪治理特别程序案件的办理。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负责对办案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确保执行质效。

第二十二条 【修订】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不断优化办案程序,完善轻罪治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轻罪快速处理机制】适用轻罪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解释与施行日期】本规则由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齐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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