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江苏省法院会同省司法厅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全省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建设,大量行政争议通过调处平台等多元调处机制得到有效化解。为充分总结行政争议调处经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诉讼有效衔接,提高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能力水平,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一批行政争议调处典型案例,涵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社等常见易发行政执法领域,涉及行政协议、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补偿等多种案件类型。
目录
案例1.某加工厂诉某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诉讼案
案例2.谢某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诉讼案
案例3.某市检察院诉某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4.李某诉某区房产服务中心履行修复下水道职责及行政赔偿诉讼案
案例5.某驾校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6.张某传等人不服某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
案例7.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缴存公积金行政复议案
案例1.某加工厂诉某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2日,某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服务中心)与某加工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加工厂于2021年4月21日前将被征收厂房交付征收服务中心,征收服务中心及时向加工厂支付征收补偿款527万余元。加工厂按照约定交付了厂房,征收服务中心分五次支付补偿款,直至2023年才将补偿款付清。加工厂以征收服务中心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征收服务中心主张案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就征收补偿款的支付约定具体期限,亦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驳回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化解情况】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托属地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及时启动解纷程序,并联合属地街道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协议未就征收补偿款的支付约定具体期限,但征收服务中心事实上存在迟延支付补偿款的情形。法院立足双方争议焦点,确定了补偿款应当支付的合理期限,明确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及起止时间,最终促使双方针对补偿款逾期付款的利息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征收服务中心于2024年11月向加工厂支付了逾期付款利息,加工厂申请撤诉,案涉争议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秉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力促争议实质化解:一是加强府院联动,围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主动向属地政府通报案情,委托属地行政争议调处平台组织调解工作,指导其找准问题症结,理清事实脉络,通过与属地街道办通力配合,经过反复沟通、多轮协调,最终合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功能,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推动征收服务中心主动履行因拖延支付补偿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监督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促进诚信政府建设。三是做深法治教育,法院联合司法行政部门邀请市县乡三级50余家行政执法机关的100余名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本案协调化解过程,以案释法、以学促用,进一步夯实基层依法行政基础。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诚信政府建设,是人民法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保障大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生动实践。
案例2.谢某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29日,谢某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某村128亩“四荒”地(“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四荒”土地使用权(拍卖)合同,领取了《“四荒”土地使用证》。2015年9月,上述128亩“四荒”地经法定程序被征为国有。因“四荒”地使用权缺乏相应的补偿标准、谢某某并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相关土地未进行实际开发利用等原因,各方当事人对补偿项目和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委托某镇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按照承包期内未使用年限的租金及利息给予谢某某补偿。谢某某对补偿内容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决定并支付合理的补偿款。
【化解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四荒”地使用权系历史遗留问题,缺乏相应的补偿标准,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依托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联动多元力量共同化解行政争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地了解了当年“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制度的产生和运行、“四荒”地的开发利用过程、“四荒”地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政策、案涉“四荒”地的现状等情况,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法院积极发挥调处中心的平台优势,多次邀请具体实施补偿工作的镇政府、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参与本案调解,就案涉“四荒”地的补偿金额、方式等难点堵点问题抽丝剥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经多轮协商,各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由镇政府给予谢某某115万余元的补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24年6月南京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揭牌后成功调解的首案,案件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呈现出时间跨度长、补偿标准缺乏、协调化解难等特征。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行政争议调处平台优势,在办理过程中做深做实将审判工作重心从“案件结没结”转向“争议解没解”,推动涉“四荒”地补偿纠纷的实质化解:一是深入实地调查找准症结。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察等方式,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发现争议形成的历史原因,进一步梳理事实脉络,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借助调处中心多元解纷。法院联动属地政府、街道、村委会等单位,推动在案涉补偿的支付金额、时间等争议焦点上达成一致,在法律框架内满足了原告的合理诉求。三是助推调处中心实质运行。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法院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和各自优势,实现了调处平台的实体化运行,并逐步推动形成本地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综合治理机制。
案例3.某市检察院诉某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镇有一处始建于明代的巡检司旧址,2019年10月被评为市文物保护单位。2022年,该旧址出现房屋倾斜、屋顶破损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坍塌风险,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及文物损坏。某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实地调查,确认了文物损坏和安全隐患的严重性,要求当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文物和居民安全。但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导致文物继续受损,安全隐患持续存在。2024年1月,某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化解情况】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与检察机关多次现场勘查,全面了解文物安全隐患情况。在法院推动下,镇政府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从施工主体资质、修复材料选择、修复技术方法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文物修缮方案,力争修复工程科学、规范,并能最大程度地恢复文物原貌。经过系统整治,镇政府顺利完成了住户迁移和旧址修缮工作,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全面履行了文物保护职责。最终,法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均已实现为由,依法裁定终结该案诉讼。
【典型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传承文明。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常因经费、人力、技术等限制,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本案中,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和指导作用,与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共同督促属地政府积极履职,确保了修复工作的有效执行,解决了文物年久失修、欠缺管理等问题;同时,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管控与利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从而保障了文物保护的必要投入和日常维护。该案办理中,法院成功凝聚多方力量,快速推动文物修复并消除安全隐患,不仅恢复了文物旧址的原有风貌,使其成为一道风景线和“打卡点”,更提升了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对司法护航文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4.李某诉某区房产服务中心履行修复下水道职责及行政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小区一楼居民。2021年该小区进行旧小区改造,暑期大雨,李某房屋进水,且前院后院积水严重。2022年7月大雨,李某房屋再次进水,屋内漏电跳闸,生活物品被水浸泡受损。李某主张,旧小区改造后,排水时有不畅,因前院路面呈东高西低的坡状,而李某房屋位于地势最低的西头,房屋进水严重。李某多次找某区房产服务中心请求修复下水道并协商财产损失赔偿事宜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区房产服务中心修复下水道并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化解情况】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生活困难,且其反映的情况关涉小区多户居民利益,应引起重视。法院及时与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及属地司法局联系,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查看,原告房屋仍有积水痕迹,存在相应损失。经过法院多轮引导,并积极联动属地司法局、基层组织及有关单位,被告同意实质解决原告诉求,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还积极联络有关行政部门,推动由属地政府牵头多个部门为该小区铺设了排水量更大的下水管网,小区存在的排水不畅问题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小案件,大民生”。本案是践行“如我在诉”意识、办好民生案的典型。法院坚持把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在办案中尽可能为百姓多想一点,多做一点,努力从“结一案”转向“解一事”。为更好化解纠纷,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机制,加强释明引导、联动多方力量、深入现场办案、诉后跟踪问效,不仅合力解决了原告损失赔偿的“结果”,亦推动解决了造成原告损失及本诉的“原因”——影响居住的下水管道问题,切实打通实质解纷的“最后一公里”,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5.某驾校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申请人某驾校租赁某单位7000平方米场地开办驾校。租赁期间,为达到驾培场地标准,申请人对部分土地进行硬化修补。2022年合同到期后,申请人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竞拍案涉土地使用权,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并在镇政府、村委会出具案涉土地系非基本农田的证明后,与村委会签订3年租赁合同。2023年,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线索称申请人涉嫌非法占地。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案涉土地性质为农田水利用地,申请人新增用地面积531.3平方米,属于非法占地行为。经过听证、处罚前告知程序,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4824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化解情况】
行政复议机构溧阳市司法局认为,申请人非法占地行为属实,但也存在信赖利益,其对土地性质的错误认知主要源于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面对“非法占地行为”客观存在和“信赖利益保护”实际需要,行政复议机构积极组织调解,推动双方矛盾实现实质性化解。一方面,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向申请人释明占地行为的违法性,引导其转变态度消除违法影响。另一方面,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召开行政复议机构、被申请人、审批中心、镇政府、村委会五方会谈,指出当前产权交易审批中存在的土地性质界定环节缺少主管部门认定问题,督促上述单位主动与申请人对接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后经实质性磋商,最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企业信赖利益,做好行政处罚“后半篇文章”,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聚焦企业核心利益诉求,发挥“复议机构主导、主管部门参与、属地政府配合”的机制优势,统筹调配行政资源,多方联动化解行政争议。一是坚持依法办案底线。复议机构通过释法说理,有效纠正企业非法占地行为,推动案涉土地迅速恢复原状,同时深入调查取证,发现企业存在信赖利益,既打击违法行为守住耕地红线,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延伸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在结案后两个月内,复议机构开展案件回访,持续关注企业运营中的矛盾难点,特别是在发现企业存在暑期学员无法正常培训易引发群体矛盾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三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企业利益“多方调”,通过精准识别矛盾根源、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发布风险预警提示等举措,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同时,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促成产权交易审批单位优化审批流程,旨在实现“一案示范、广泛警示、全面规范”的良好效果,真正做到以个案办理推动制度完善与行为规范。
案例6.张某传等人不服某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传等人系张某明的父母和子女。2020年,张某明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为用人单位。因某物流公司未给张某明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劳动仲裁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99万元。后某物流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扣划5万元存款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3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化解情况】
行政复议机构连云港市司法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张某明被认定为工伤后,申请人经仲裁、诉讼仍不能足额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依法裁决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的先行支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尽快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在案件受理前开展调解工作,与被申请人召开座谈会沟通协调,了解不予先行支付原因,释明申请符合条件;同时向被申请人指出其存在的违法之处和面临的法律风险,建议其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后被申请人同意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9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原则,快速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萌芽状态。一是案前调解高效解决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申请后,没有拘泥于案件是否受理,而是优先设法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在案件受理审查期间组织“案前调解”,仅用数日就解决了申请人的急难愁盼问题。二是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行政复议机构经过初步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后,通过当面沟通听取意见、书面制发《行政复议风险提示函》等方式,推动被申请人主动自纠,受理先行支付申请,从源头上化解了行政争议。三是积极落实跟踪回访制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案件已经办结,但是行政复议机构仍然关注案前调解方案落实情况,经跟踪回访,申请人在结案后4日内就收到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办理对于把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和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尤其是推动源头化解、关口前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案例7.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缴存公积金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6日,黄某等42人向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申请人某公司为其补缴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了劳动合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等材料。同月8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公积金核对函及相应的核算表,要求其对欠缴投诉人的住房公积金数额进行核对,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同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先告知书》,并于同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同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缴存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责令申请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住房公积金37余万元。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化解情况】
行政复议机构南通市司法局认为,该案关乎企业利益及职工合法权益,涉及职工人数较多,系群体性案件。在听取意见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了解到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缴存决定及数额并无异议,其申辩的主要理由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制药,自成立以来从未拖欠过职工公积金,因前几年效益不佳,加之新药研发费用较高,致使公司出现短暂经营困难,欠缴了部分职工公积金,请求予以缓缴。行政复议机构多次召集企业职工代表、工会成员以及公司方代表,开展协调工作。企业职工在了解到企业目前经营现状及新药研发进度后,决定与企业共渡难关,同意企业分期于年内补缴所欠公积金。复议机构在向企业释法后,与被申请人会商,指导企业办理申请公积金缓缴相关手续。最终,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统筹协调职能,运用调解和解手段,着力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依法能动复议,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推动矛盾纠纷解决。一是精准把握核心诉求。行政复议机构深入剖析纠纷根源,认为一方是42名企业职工公积金欠缴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另一方是企业实际经营困境,二者看似不可调和实则是共生共荣的关系,为后续化解争议找准突破口。二是精心搭建沟通平台。复议机构充分听取企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在法律框架内指导企业办理缓缴手续,允许其在经营困难时段分期缴足所欠的公积金,最终促成各方形成一致认识,做到案结事了。三是精细平衡各方利益。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现有制度优势,主动探寻行政争议背后的根本矛盾,办理结果既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也体现了行政复议温度,较好地平衡了多方利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为民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