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佳芳 通讯员
徐毓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谈论司法工作时多次提到案例的重要意义,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案例工作,讲好法治故事,兹事体大,影响深远。四川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案例工作,2003年在全国率先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并陆续发布系列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案例。2014年起,省法院建立评选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制度,十一年来,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始终坚持服务中心、保障大局,始终坚持关注民生、贴近基层,始终坚持回应社会、直面痛点,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逐渐发展成为讲述四川法治故事、传播四川法治声音的重要平台。
2024年10月,省法院启动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征集裁判结果公正、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经初选、评审并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选定“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升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实施案”等案例为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此次评选活动特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高法院专家法官、知名高校学者、权威法学期刊主编等,提出点评意见,以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个鲜活的案例与严厉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回应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等密切相关,从不同侧面展示全省法院、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各界在建设法治四川方面作出的共同努力。华章再启,共谱新篇。四川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以公正审判凝心聚力,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更多典型案例,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多方联动促执行和解 产权保护显力度温度
——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升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实施案
案例二:统筹推进发展和保护 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四川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依法打击直播带货乱象 夯实网络经济诚信基石
——唐某某等虚假广告系列案
案例四:全链条打击非吸犯罪 全方位守护群众财产
——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某、任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五:多方聚力协同履职 筑牢护“未”司法盾牌
——李某某诉某商务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南江县某火锅店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七:依法严惩虚假诉讼 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彭某权等虚假诉讼案
案例八:严厉打击假药犯罪 守护群众生命健康
——张某生、何某友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依法履职定分止争 源头疏解劳动争议
——罗某英等12名劳动者诉自贡某皮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案例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助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蔡某建诉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行为案
案例一
多方联动促执行和解 产权保护显力度温度
——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升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实施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升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山东某升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瑞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其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等,并赔偿9800万元。2023年2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将山东某升化工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但山东某升化工公司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一直未主动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有3起关联案件,与本案均系同一侵权行为导致的纠纷。其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涉专利侵权案件金钱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亦未履行。因拆除、销毁案涉设备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一定的危险性,成本巨大,且对员工就业、企业经营、金融稳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执行程序一度陷入僵局。最高人民法院遂对本案进行挂牌督办,协调案件所涉四川、广东、山东三地七家法院形成合力、协同推进。
二、执行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并由该院院长主办,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公开招标拆除企业等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坚持善意执行理念,由上级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促进当事人执行和解。2024年1月28日,经三级法院多次组织磋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以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形式替代原判决拆除已建亿元生产线的行为履行,并“一揽子”解决系列关联案件。截至2024年7月8日,和解协议约定的4.4亿元已全部汇入四川某瑞化工公司指定账户,本案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执行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交叉执行第一案”。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统一部署,四川、广东、山东多家法院共同参战、协同推进。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密切沟通、释明利害,最终实现破局,促成双方对本案及后续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和解。本案以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形式替代了原判决拆除已建亿元生产线的行为履行,使被侵权企业得到巨额经济补偿,侵权企业已经投产的亿元级生产线能够持续创造经济价值,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对依托交叉执行工作机制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法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案件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辖区其他法院执行。这就是关于交叉执行的法律规定。然而,这一条款被激活,却是2023年以来的实践。本案即是人民法院交叉执行的典型案例之一,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通过内外联动、协同执行,最终促成当事人于2024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实现相关诉讼和执行案件“一揽子”解决。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交叉执行第一案”,被写入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亦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为入库参考案例。本案例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彰显交叉执行机制优势。本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四级三地七家法院协同推进,仅用47天即顺利执结。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密切沟通、释明利害,最终促进执行和解,实现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促进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三是探寻知产领域行为类执行的最佳方案。本案是全国执行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双方通过确定专利许可费等,让已有设备持续创造经济利益,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积极价值”,代替拆除设备的“消极价值”,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为依托交叉执行工作机制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
案例二
统筹推进发展和保护 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四川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巴拉水电站系国家和四川省规划的“三江”水电基地建设项目,位于大渡河流域马尔康市的脚木足河,由四川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电公司)开发建设,总投资约81.5亿元。“川陕哲罗鲑”为我国特有物种,是长江上游的珍稀濒危鱼类,分布于案涉巴拉水电站大渡河上游等流域。1988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1年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10年9月,某水电公司委托勘测设计机构对巴拉水电站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2016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关于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环评批复》),原则同意《环评报告》,并指出巴拉水电站所在大渡河源头河段是川陕哲罗鲑的重要栖息生境,要求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最大程度减缓不利影响。某水电公司根据《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内容,对川陕哲罗鲑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开展了栖息地保护、人工增殖放流、过鱼设施设计等工作。2018年5月巴拉水电站项目经依法批准开工建设,2021年11月实施截流,目前电站大坝尚在建设中。
2021年8月,因某水电公司及承建单位随坡弃渣、未按时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未修建危废暂存间等施工不规范等问题三次受到行政处罚。2022年11月,某水电公司投资建设的鱼类增殖放流站经四川省水产局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其他两项行政处罚整改工作情况经处罚单位督促检查,并书面说明已按照时序进度完成。某水电公司及承建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已整改落实并通过监管验收。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认为某水电公司建设巴拉水电站,影响川陕哲罗鲑生存,破坏极危物种栖息地,损害生物多样性,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建设、赔偿损失、改变项目选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电公司将川陕哲罗鲑作为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的重要保护对象进行了专门的环境分析、影响预测与评价,制定了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且案涉项目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的情形。某水电公司依法开展环评并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对策措施,尽到了一个善意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水电公司的建设行为将对川陕哲罗鲑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重大风险,某水电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遂判决驳回北京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发展不应是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应是舍弃经济发展的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之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川陕哲罗鲑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在建巴拉水电站系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重要能源点,能有效带动当地经济长期向好发展。人民法院坚持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服务国家战略全局、保障民生福祉出发,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案涉公司切实履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努力找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刘晓燕,《人民司法》案例版主编
经济发展离不开环境,环境是经济发展的保障,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资源,经济的发展也将对环境进行改造,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统一,相互依靠。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川陕哲罗鲑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种珍稀的鱼类曾栖息于大渡河流域,该流域属于长江流域的上游支流。而巴拉水电站正位于该大渡河流域的支流——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的脚木足河。本案中,巴拉水电站在取得《环评批复》的前提下,经过审批立项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开工建设,未违反国家规定。某水电公司虽因鱼类增殖放流站建设滞后受到行政处罚,但同期人工繁殖工作在马尔康市茶堡河、崇州市鸡冠山两个川陕哲罗鲑驯养基地持续开展,增殖放流站建设滞后未影响增殖放流工作正常开展,且责任单位已整改落实并通过监管验收,消除了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建设行为将对川陕哲罗鲑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重大风险,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破坏公益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说理清晰,论述充分,很好地诠释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并行不悖。
案例三
依法打击直播带货乱象 夯实网络经济诚信基石
——唐某某等虚假广告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李某等人分别注册公司并通过剧本话术、聘请网络水军评论引流等方式,孵化出被告人阿西某某(抖音昵称“凉山孟阳”)、阿的某某(抖音昵称“凉山阿泽”)、赵某(抖音昵称“赵灵儿”)、阿日某某(抖音昵称“凉山曲布”)等网络主播。后唐某某、张某、李某等人以“助农”为名,低价购入蜂蜜、核桃等非凉山农副产品,假冒大凉山特色农产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并利用被告人阿西某某、赵某等的抖音账户以直播带货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分别形成了以唐某某、张某、李某各自为首,通过前端引流孵化、中端直播带货、后端流量变现的三个利益团伙。为虚假宣传,被告人张某等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大凉山特色农产品”的图形商标。
截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团伙销售额共计3500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30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团伙销售额共计535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29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团伙非法获利共计5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李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抖音直播平台利用商业广告对产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均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张某等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部分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分别判处22名被告人四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对涉案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唐某某团伙、李某团伙未提起上诉,张某团伙中的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对案外人涉案财物的处置予以纠正外,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是四川法院审理的以“凉山曲布”“赵灵儿”“凉山孟阳”为代表的“系列网红直播带货案”。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高速发展,直播带货成为重要的销售方式。以直播带货赋能乡村振兴,助力当地产业发展成为一股热潮,特别是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助农直播购物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的农产品销售。但“网红乱象”、恶意营销等问题也随之出现,部分公司“唯流量论”,涉农直播带货“翻车”事件屡见不鲜。
本案中,被告人在直播中声称案涉农特产品是从四川省凉山州农户家中收购,并虚假拍摄在农户家中收购农特产品的视频,实为低价采购的非凉山产地产品。其利用消费者助农心理和对凉山农特产品质量的信任销售获利。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打击了直播带货造假现象,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的决心,对电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4、 专家点评
点评人:郭锋,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特聘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营销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商品展示、咨询和销售。由于直观性和互动性强,能够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购物指导,深受消费者喜爱,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民族地区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却利用消费者的助农情怀和对民族地区特产的青睐,以“假助农、真摆拍”的违法犯罪手段大肆牟利。虚假宣传、假冒注册商标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电商市场的行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本案为人民法院对网络直播带货乱象进行打击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利用刑事司法手段对虚假广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的模范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任何试图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牟取暴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不仅仅体现为对唐某某等人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更是对目前互联网虚假营销、短视频造假等乱象的有力警示,告诫互联网商家在经营中必须坚守诚信底线,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杜绝虚假宣传,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网络市场秩序。
案例四
全链条打击非吸犯罪 全方位守护群众财产
——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某、任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成立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公司决策,通过网络渠道、老会员带新会员、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高收益借款标的,吸引社会不特定投资人在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建立的平台上充值,充值后的资金进入平台控制的统一账户内形成资金池,当借贷双方满足条件后,由平台将资金池内对应的金额支付至借款方指定的账户内,借款方按约还款付息,平台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被告人李某、任某某等11人在公司运行期间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等职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陆续电话通知到案。
截至平台关闭前,投资人在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累计充值182亿余元,涉及投资人账户15万余个。投资人损失本金为8.5亿余元,涉及受损投资人账户1.5万余个。
2、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十万元,各被告人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及非法集资款项,用于退还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审结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中的坚定决心。被告单位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开展P2P互联网金融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处置过程中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内外协同一体化工作机制,同步审查涉案财物权属,始终坚持全链条追赃,提高债权清收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群众损失。成功追缴到案现金5亿余元、房产70余套,追赃挽损价值能较大程度覆盖群众损失,效果显著。本案的依法处置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安全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安全、稳定、透明的“线上+线下”金融市场环境,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彭志刚,四川省政协委员,省政协社会法制委专职副主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金融犯罪中一直占比较高,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对上海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某、任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依法审理,就是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生动展示。
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本案裁判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定性与适用法律准确。本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时间跨度较长、社会关注度高,是全国处非联办重点督办案件、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中重点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依法作出判决。二是审理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追赃挽损是集资参与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置此类案件的难点。本案在处置过程中建立了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协同机制,坚持全链条追赃,同步审查涉案财物权属,提高债权清收效率,共计追回现金5亿余元、房产70余套,既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损失,又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示范与教育意义深刻。本案为司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警示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要坚守底线、合法募资、诚信经营,提醒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开展投资理财,同时,对于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举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多方聚力协同履职 筑牢护“未”司法盾牌
——李某某诉某商务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3日晚,未成年人李某某(化名)受吕某某邀约与宋某某等一起在县城打台球、喝茶玩耍。24日凌晨,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在被告某商务宾馆处预定房间并办理入住登记,其后邀约李某某等到宾馆房间玩耍。李某某进入宾馆房间时,被告工作人员未核实李某某身份亦未要求其进行入住登记。其后,宋某某、吕某某趁李某某酒醉,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家人报警,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宋某某、吕某某,经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某、吕某某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原告李某某的父亲认为被告某商务宾馆未履行未成年人入住强制报告义务,导致李某某遭受侵害,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本案中,被告某商务宾馆在接待李某某入住时,其作为住宿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上述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最终导致李某某受到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商务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本案系刑事案件衍生的民事侵权案件,庭审前,由刑事法官发现线索、检察官支持起诉、援助律师全程协助完成诉讼,形成了“法官+检察官+援助律师”的三重保护模式。庭审中,主审法官援引未成年人案件封存制度,创设“未成年人案件保密承诺制度”,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衍生伤害。庭审后,法院联合检察院向公安局、经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发《关于落实住宿类经营场所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联合建议书》,从“建立健全强制登记制度、严格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业监管”等四个方面提出司法建议并开展专项回访,督促“建议”落实。本案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构建多方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为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护盾、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未成人案件的发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戴孟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的规定,一方面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的一般性安全保障义务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的具体化,另一方面又将宾馆等住宿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提升为一项具有强制力的公法义务。
本案中,某商务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李某某入住时,宾馆经营者没有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为犯罪分子侵害未成年人李某某的人身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李某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某商务宾馆应当依照其过错程度以及导致李某某受到人身伤害的原因力大小,对李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2条的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还应当对住宿经营者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甚至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
本案在处理方式上也富有创造性。一方面,当地法检司三机关密切配合,通过“法官+检察官+援助律师”的三重保护模式,为受到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了顺畅的司法救济途径,大大减轻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在判决生效后,当地的法院和检察院通过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发送“法检联合司法建议书”并开展司法建议落实专项回访的方式,有效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的贯彻落实,为从源头上防范在宾馆等住宿场所发生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树立了一道坚强的屏障,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也提升了当地的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案例六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南江县某火锅店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系美团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南江县某火锅店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的线下经营火锅餐饮的企业。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8月4日,南江县某火锅店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门店状态显示为“暂停营业”。后该火锅店以门店状态显示错误,侵害其经营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县级以上媒体澄清事实、公开道歉,并赔偿经营损失30万元。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系统数据显示,门店状态“暂停营业”的提交人为系统匿名用户,提交来源系基于虚拟号信息识别状态异常。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团网络平台显示的相关商家信息会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较大影响。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美团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在审核诸如门店营业状态等对商家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应当严格把关,以免对商家造成不良影响。北京某科技公司在网络用户修改相关信息时审核把关不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不能提供修改该信息的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向该网络用户主张权利,对上述不良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南江县某火锅店是一家线下经营火锅餐饮的企业,并未开展线上订餐业务,其收入情况主要与其自身经营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需求水平等因素有关,即使其收入确实减少30余万元,也不能完全归责于美团网络平台的不实信息,遂判决由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南江县某火锅店损失10000元,驳回南江县某火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由北京某科技公司向南江县某火锅店支付1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北京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南江县某火锅店撤回本案起诉。
三、典型意义
平台经济是依托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数据为关键要素、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新型经济模式,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平台经营者若放任虚假经营信息的存在,既会损害相关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也会从根本上破坏互联网竞争秩序和网络虚拟财产生态环境,给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造成现实阻碍。有鉴于此,平台经营者负有确保平台经营数据客观真实的义务。本案涉及经营数据财产权益的司法保护问题。本案认定美团网络服务平台对商家经营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负有注意义务,因未审慎核实商户经营信息的真实性,会在客观上对商家产生影响,损害实体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即经营数据的真实性与商家的经营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另本案以“损失填补”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赔偿数额,确保司法裁判对经营活动干预的谦抑性,助力营造良好的网络虚拟财产生态环境。本案是经营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理念与现阶段数据基础制度目标相契合的司法实践,对经营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进行了有益探索,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青年人才
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平台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在为经济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平台经济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本案作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平衡网络平台责任与商家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一方面,本案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在审核商家经营信息时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中各类信息的互联互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平台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商家的商誉和经济利益。本案中,网络平台在审核商家经营信息时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信息,导致商家经营遭受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有助于敦促平台经营者加大审核力度,提高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信息对商家权益造成侵害,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另一方面,本案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遵循了民事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考察了商家自身经营水平、市场竞争能力及市场需求水平,在此基础上审慎判断网络平台不实信息对商家经营的具体影响,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本案在回应受害商家合理诉求的同时,既充分考虑了商家的实际损失,也兼顾了平台的运营风险,基本实现了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平衡关系。
本案对于指导网络平台经营者规范信息发布、保护商家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七
依法严惩虚假诉讼 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彭某权等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某沟槽煤矿登记注册,投资人为陶某斌。2014年3月,某通公司与某沟槽煤矿投资人陶某斌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该煤矿在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由某通公司实际经营。2017年7月,某通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与陶某斌签订协议,约定陶某斌自2017年7月起实际履行某沟槽煤矿的法人职责。2019年,陶某斌申请关闭该煤矿,2020年6月,煤矿被政府决定关闭,获得省、市、区奖补资金861.42万元以及去产能指标交易款923.125万元(去产能指标交易款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因陶某斌和某通公司就某沟槽煤矿产权归属争议较大,以致前述奖补资金权属难以确定,故政府决定前述款项暂存于政府账户接受监管。为争夺前述款项的归属权,彭某权(时任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黄某北、龙某、曹某等人明知前述奖补资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职工工资、解决工伤、职业病等遗留问题处置上,却采取在“推举诉讼代表决定书”上冒充签名、大量伪造“劳动合同”“付款凭单”“任命书”等民事诉讼证据的手段,捏造某沟槽煤矿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将借款、投资款等普通债权捏造为享有优先权的工人工资或直接编制虚假工人名单,由黄某北、龙某、曹某作为诉讼代表,以104名某沟槽煤矿“工人”的名义提起虚假诉讼,向某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意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为参与分配前述奖补资金创造条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彭某权以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黄某北等人代表的“煤矿工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调解内容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查实该案存在大量捏造欠薪工人身份和民事证据干扰诉讼的情形,以致案发。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权等人为骗取国家政策性奖补资金,采取冒充欠薪工人在“推举诉讼代表决定书”上签名,大量伪造“劳动合同”“付款凭单”“任命书”“会议纪要”等民事诉讼证据的手段,捏造某沟槽煤矿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将工程保证金、投资款、借款等普通债权捏造成享有优先权的工人工资或直接捏造虚假工人名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权等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权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侵害他人、集体或国家合法权益,对社会诚信构成极大威胁,应予严厉打击。本案中,政府对关闭退出煤矿的奖补资金,本应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工资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但彭某权等人利用工人工资优先支付、优先受偿的特别救济措施,假借诉讼之名行非法之实,违法分配国家政策性奖补资金,是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惩处,既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虚假诉讼犯罪的决心,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个人财产和国家公共财产安全,有效震慑了虚假诉讼行为人。同时,本案也警示诉讼参与人,诉讼不可儿戏,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试图以诉讼手段达成非法目的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鲁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纵深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诉讼成为了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然而,任何权利都有行使的边界,诉权也不例外。虚假诉讼是典型的滥用诉权,其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同时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实践中,防治与查处虚假诉讼行为,一直是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至116条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规则。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则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明确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体现了从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基本态度与立场。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伪造证据材料,将普通债权捏造成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了正确定性与否定性评价,在实现对虚假诉讼罪精准惩治的同时,对于精准配置司法资源、确立诚信诉讼的规则和要求,维护司法秩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将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案例八
严厉打击假药犯罪 守护群众生命健康
——张某生、何某友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生为非法获利,在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双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牛大力等中药材与维生素、吡罗昔康片等西药打粉混合制成药丸,取名“风湿跌打通筋丸”,并按300粒/袋/160元的价格出售给无双证的何某友。何某友先后三次委托他人印制“瑶山神药风湿跌打通筋丸”字样的包装盒、说明书,将购买的药丸按照6粒/盒/6元以上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张某生生产、销售“风湿跌打通筋丸”的金额共计1138910元,何某友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135456.25元。经有关部门鉴定,案涉药丸为假药。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何某友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张某生、何某友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判处何某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万元。同时,判处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生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假药犯罪在涉案人群、作案方式以及受害群体等多个维度上呈现出新特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了药品市场管理秩序。打击和预防假药犯罪,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药品市场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到放心药,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宗旨肩负的职责使命。
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以及行为方式等事实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同时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被告人张某生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坚定决心。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国家媒体上道歉,作为对不特定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司法保护药品安全的信心,同时,也展示了司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从严打击力度,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宏颀,四川省人大代表
假药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近年来,假药犯罪时有发生,且在涉案人群、作案方式等多个维度上呈现新模式、新特征,这给司法机关对参与生产、销售假药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准确定性、依法打击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系人民法院办理假药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于全省办理类似案件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具有积极的指导、参考作用。
本案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肯定:一是对罪名的准确定性。有的被告人提出没有销售行为、主观不明知是假药,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辩解意见,法院精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进货渠道、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不支持以是否支付对价作为“销售”“提供”的界分标准。这一认定符合大众普遍认知和法律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准确。二是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国家媒体上道歉,作为对不特定公共利益的赔偿,真正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最严厉的问责。此项判决是一种突破,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对预防和打击假药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行为,为营造健康有序的药品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三是判决依法认定了各被告人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从犯等量刑情节,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案例九
依法履职定分止争 源头疏解劳动争议
——罗某英等12名劳动者诉自贡某皮件制品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罗某英等185名劳动者均系自贡某皮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为罗某英等人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及安排年休假等。罗某英等12人先后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关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罗某英等12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失业保险损失、经济补偿等。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了解到,除已提起诉讼的12名劳动者外,公司还与其余在职的173名劳动者存在类似矛盾,该173名劳动者后续也可能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
二、裁判结果
针对罗某英等人已经诉至法院的12起劳动争议案件和173起潜在劳动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充分调查核实,采取针对性应对举措。一是突出示范引领,“预防为先”理念贯穿纠纷化解全过程。采取调审结合的方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处理,并将办案现场搬到劳动者身边,充分发挥“精办一案、调和一片”引领作用,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处理思路,促成其他案件顺利调解。二是多方协调联动,释法明理引导企业拟定化解方案。联合人社、工会等多方力量,积极与公司协调对接,并向负责人宣讲劳动领域法律法规,释明公司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引导、督促公司及时拟定化解方案。三是积极延伸职能,司法建议为企业良性发展“把脉开方”。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针对该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出整改措施,促进企业管理精准施策。
最终,在人民法院的协调下,自贡某皮件制品有限公司主动与尚未起诉的173名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3,500,051.65元;对已诉至法院的12起案件,公司均及时、主动履行了案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该起涉185名劳动者的群体性劳动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三、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关系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社会大局稳定。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大对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乱象治理力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调”促“和”,以“法”定“分”。一方面,通过调解,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了劳动者诉累,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使劳动纠纷在前端得以及时化解,起到了劳动纠纷源头治理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法院积极履职,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用工管理问题,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对症开方”,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降低劳资关系领域风险隐患,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国华,四川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四川省委会常委,中国五冶集团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两项重大战略,一方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只有高质量的充分就业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案例的典型之处是在于其很好地解决了“三小”与“三大”之间的关系:
第一,相比于企业庞大的资产规模,劳动者的个体权益份额小,但对劳动者的家庭却是重要经济来源与生活保障。人民法院不拘泥只办一案,通过提前介入、沟通协调,组织企业和劳动者回归理性对话,一是减轻了劳动者的诉讼负担与成本,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其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二是通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避免了173起潜在群体性劳动争议,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维护了社会稳定秩序。
第二,相比于企业诸多利益关联方,劳动者的话语权份量小,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却是举足轻重的;人民法院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让企业意识到依法用工的法治价值远大于其违法用工所节约的用工成本,助力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防范用工风险,更好地平衡劳企双方短期利益与长远关系,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筑牢根基。
第三,相比于众多的司法财产案件,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标的小,但放在社会治理层面却是国之大者。12起案件背后牵连着185个家庭,185起争议反映的是我国社会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道阻且长和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任重道远。在社会治理层面,这些案件争议的妥善化解,以点带面,为其他地区和领域的纠纷诉源治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范例,为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贡献了司法力量,是司法服务保障民生与社会发展的生动实践,值得高度肯定与深入研究借鉴,以持续拓展司法促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动社会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
案例十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助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蔡某建诉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1995年9月至10月,蔡某建在原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某巷其门面后搭建了建筑面积为79.05平方米的房屋。2021年经射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蔡某建等在该巷小区搭建的建筑予以核查,核查结果为该搭建部分未进行房屋不动产登记,无相关审批手续,作违法建设处理。后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蔡某建等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进行了约谈,要求自行整改拆除。蔡某建未对其违法建筑予以拆除。2021年8月,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国联建工集团对该巷小区业主同意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拆除的违法建筑紧邻蔡某建未同意拆除的房屋),并在同年9月对违法建筑建渣进行了清运。后蔡某建发现其房屋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完全拆除,被拆除房屋的地基已被硬化,作为公共停车位使用。蔡某建向相关部门进行维权,但均否认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拒绝赔偿。蔡某建不服,遂以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射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能职责,结合其调查案涉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并约谈蔡某建要求自行拆除,又组织实施了拆除相邻业主违法建筑并清运建筑垃圾等行为,根据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按照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要求,推定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了损毁拆除蔡某建房屋的行为。同时,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催告、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案涉房屋系部分违法建筑,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仅对蔡某建合法所有的屋内物品及建筑物材料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从保护被拆除人合法权益及惩戒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角度出发,酌情认定蔡某建的屋内物品、建筑材料损失20
000元。遂判决确认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蔡某建房屋的行为违法;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赔偿蔡某建损失20 000元;驳回蔡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蔡某建均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质和精髓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本案中,多个行政机关均否认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审理面临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明、行政相对人举证困难、损失以及赔偿责任难以确定等问题。人民法院未以举证不力为由,无视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事实,而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为重要标准和努力方向,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运用日常经验法则,综合分析判断,依法推定行政行为实施主体,责令行政行为实施主体赔偿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损失,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本案的公正判决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持续做好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的决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吕勇,四川省人大代表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为民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由于历史等原因,人民群众普遍认为“民告官”的案件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这种思想观念不利于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公信力的塑造,而司法公正堪称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因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本案裁判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原告举证证实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主体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背景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合理运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地综合分析,确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主体,减少了原告维权的困难,避免了司法程序的空转,及时化解了民与官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的认识。